今天上午,市城管局組織召開城區道路破占道施工專項整治部署會。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破占道施工規范管理“十四條”》。
破占道施工規范管理“十四條”
為整治同路段反復施工開挖、無證施工、超范圍施工、逾期施工等破占道施工問題,有效減少破占道施工活動對車輛、行人和城市容貌等方面的影響,營造整潔有序安全的城市道路通行環境,加快項目建設,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株洲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株政辦發〔2023〕1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城區破占道施工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計劃統籌
1、城區占用(挖掘)道路按照最小范圍、最短時間、最低影響的原則,各相關建設單位要于1月底前向城管部門報送當年占用(挖掘)道路計劃,由城管部門牽頭,會商住建、公安交管部門及相關管線單位,集中聯合審查,形成共管臺賬,統籌編制全市本年度城市占用(挖掘)道路計劃。
2、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應嚴格按照審批圍擋作業時間和范圍科學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在限期屆滿7天前,向城管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超審批施工期限的圍擋工程費用不得納入施工措施費。
3、新建、改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滿3年的,不予批準占用(挖掘)道路行為,除應急搶修等特殊情況外,確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個人)應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
4、因緊急搶修給排水、供電、燃氣、電信等占用(挖掘)道路的,應先行搶修并同時向城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報備,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審批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加強施工管理
5、由城管部門牽頭,城管、住建、公安交管部門(以下簡稱三部門)可每月或適時會商電力、燃氣、水務、通信等相關管線單位,召開聯席調度會議,研究解決破占道重點、難點、施工進度等問題,形成聯動機制。
6、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要嚴格遵守破占道施工管理要求,特別是在廣場、學校、醫院、商場等人流車流量大的重點區域,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避開人流車流高峰期,盡量縮短工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7、挖掘道路施工前應查明地下管線狀況,挖掘時不得損壞原有的地下管線,對周圍管線有影響時應做好臨近管線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測繪、設計、地下管線權屬等單位對地下管線保護措施進行審查,督促實施單位簽訂地下管線(含基礎設施、燃氣、排水、供水等)保護協議。
三、嚴控恢復質量
8、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繳納城市道路占道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道路修復由市政設施管養部門按照原道路結構設計標準修復(修復應符合《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2016)《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2008)等相關行業要求),并及時恢復原有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隔離設施等交通管理設施。
9、施工單位要按程序申請驗收占用(挖掘)道路恢復質量,并填報破占道施工驗收表。破占道項目驗收由城管部門牽頭,聯合住建、公安交管部門,組織電力、燃氣、水務、通信等相關管線單位進行。
四、強化執法監督
10、通過執法檢查、媒體曝光、視頻監控、群眾舉報等渠道獲取的違法違規破占道行為,及時移送屬地城管、公安交管部門,各區城管、公安交管部門要從快依法處罰。
11、單位(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城管部門或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株洲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2、對于占用(挖掘)道路逾期未及時拆除圍擋、不恢復路面的,由城管部門或公安交管部門予以處罰,責令立即恢復交通;因應急搶修等特殊情況占用(挖掘)道路的,未立即報備審批部門并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的,由城管部門或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處罰;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宣傳告知
13、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項目必須懸掛文明施工公示牌,公開項目名稱、投訴監督電話、監管單位及聯系人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公安交管部門要根據具體的施工情況,科學制定出行路線指引并進行公布。
14、株洲廣播電視臺、株洲日報社等市主流媒體要配合三部門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施工解讀。正面宣傳一批管理規范、文明施工的典型,曝光一批反映強烈、不文明施工的案例。
記者丨 筱慧 林海韜
審核 丨劉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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