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因為一段“蛤蟆湯”視頻而被處罰45萬元的案件,終于得到了糾正。
7月15日,山東臨沂市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稱,臨沂市成立了由市司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此事件進行提級調查。
經調查,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處罰證據不足。僅憑當事人發布的視頻照片作出處罰告知,事實不清。二是執法程序不當。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后未按規定組織聽證;未按規定期限送達書面《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地決定撤銷原處罰決定,并對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時任黨組書記齊某進等五名相關工作人員作出停職處理。
當事人此前發布在社交媒體上的“蛤蟆湯”
通報不回避問題,承認存在處罰證據不足、執法程序不當等問題,決定撤銷原處罰決定,體現了實事求是、知錯就改。那么,此次天價處罰事件留下了哪些教訓?
事情本身并不復雜,執法部門拿著當事人發布的視頻當“證據”,但究竟是“蛤蟆湯”,還是“牛蛙湯”都還沒有搞清楚,就施以重罰。說得更直白一些,能隔著手機屏執法嗎?這樣的執法動機是什么?
原處罰罰的,是用國家禁止食用的動物蛤?。ㄖ腥A蟾蜍)加工菜品,卻適用了《廣告法》,普通菜品展示如何能構成廣告行為?涉及野生動物執法,本應該由農林部門來執法,又為什么要“繞道”《廣告法》,讓市場監管部門有了管轄權?
其實,姑且不論法律如何規定,單從情理來看,當地原先的重罰也有失公道。一個薄利經營的小店,就因為一道菜品,被執法部門罰了45萬元,而這可能相當于其數年的經營利潤,如此過罰不相當,顯失公正。
“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要求有關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202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中特別強調,“科學適用過罰相當原則”,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的范圍。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限制行政權力,保障公民不受權力濫用所侵害。
在生活實踐中,諸如“商販賣芹菜獲利14元被罰10萬元”、“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罰22萬元”等小過重罰的案例,都曾引發輿情。有鑒于此,市場監管總局近年來在全國推行“服務型執法”模式,既公布了多起“小過重罰”案例,也公布一些體現“過罰相當”原則的典型案例,執法部門對輕微違法或主動整改的企業免予處罰,釋放了規范行政執法、保護小微企業的明確信號。
這起“蛤蟆湯”處罰案被撤銷,但是錯的不僅是程序問題,還有本案當中存在的趨利執法嫌疑:“隔著手機屏”執法;市監部門借《廣告法》管起了“三有動物”;“小過重罰”;不依規定組織聽證會……
監管理當為民,執法必須公道,要經得起法律的審視、群眾的評判。正如調查組所指出的,處罰被撤銷后,當地更應“汲取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才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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