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關乎勞動者的切身權益,遇到糾紛該如何依法維權?7月15日,省人社廳通過“政策課堂”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申請仲裁是重要的法律途徑,且需注意時效、流程等關鍵要點。
2023年,楊女士入職某公司從事建筑設計工作,2024年休產假期間,公司以“自行離職”為由停繳其社保致其生育津貼申領受阻。今年1月,楊女士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產假工資及未簽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經過多次調解,雙方于3月達成協議,公司為楊女士補繳社保、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并承諾發放生育津貼。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例如,李某2024年10月從某建筑公司離職,發現公司未結清2023年全年獎金,其仲裁申請需在2025年10月前提出。
遇到勞動糾紛,勞動者可準備好仲裁申請書、勞動合同、工資條等證據材料后,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社部門提醒,勞動者遇到欠薪、未繳社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爭議時,應及時收集證據,在法定時效內通過仲裁維權。如需法律幫助,可撥打12333人社服務熱線咨詢,或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支持。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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