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簽了認罪認罰,并不意味著量刑就此固定,仍有爭取更輕結果的空間。刑事辯護的關鍵在于不自我設限,即便像監委辦理的案件,看似難以撼動,實踐中也存在判無罪、撤回起訴或大幅減輕量刑的情況。以我代理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為例,開庭后法官認可辯護觀點,卻因案件來自監委而猶豫,我寄送監委案件判無罪的判決書,推動法官重新審視,雖未達成無罪判決,卻避免了直接維持原判,為案件爭取到了進一步處理的可能。從實際代理經驗來看,簽了認罪認罰后,一審判決比認罪認罰更輕的案件占比可達40%到50%。若律師先自我放棄,認為案件已無轉機,當事人的權益便無從保障,因此打破“簽了就定局”的思維,是爭取更輕量刑的前提。那么簽了認罪認罰后爭取更輕量刑,律師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
其一,罪名可能發生變化。在檢察院階段針對某一罪名簽訂認罪認罰,到法院后,法官可能認為罪名認定有誤。若罪名改為更輕的,自然可要求相應減輕量刑;若改為更重的罪名,雖無法阻止罪名變更,但可嘗試保住現有較輕量刑,甚至進一步爭取從輕,比如論證當事人屬于從犯。我之前代理一個涉及三方支付的案件,檢察院按量刑較輕的開設賭場罪讓當事人簽了認罪認罰,法官審理后認為應定更重的非法經營罪,此時辯護的重點就轉向在新罪名框架下爭取有利結果。
其二,若在簽了認罪認罰后找到新的從輕、減輕情節,也能成為爭取依據。這需要在簽訂時明確檢察院確認的情節,后續若能論證出新情節,或之前不被認可的情節得到法院認可,便有機會進一步減輕量刑。
其三,數額認定問題也有爭取空間。檢察院可能將多筆數額打包認定,當事人簽訂認罪認罰后,若在法院階段能打掉其中一筆數額,基于原數額作出的量刑建議自然需要下調。曾有案件中,第三被告簽認罪認罰時被認定違法所得30萬,量刑一年半,后查明實際為20萬,但其律師未就此較真,導致判決仍按30萬執行,可見在數額問題上據理力爭的重要性。
其四,量刑不均衡也是可利用的切入點。若同案被告人中,自己當事人的罪行更重或與他人相當,卻面臨相同或更重的量刑,可在法庭上以此為由要求法官從輕。比如一起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第五被告與第六被告均簽了四年認罪認罰,但第五被告罪行更重、數額更高,第六被告律師當庭提出量刑不均衡,最終法院將第六被告改判為三年半。這種情況下,辯護可借助同案量刑對比,推動法官作出更合理的判決。
總之,刑事案件簽了認罪認罰并非量刑的終點,無論是罪名的變更、新的從輕情節的出現,還是數額認定的調整、同案量刑的不均衡,都可能成為推動量刑進一步減輕的突破口。關鍵在于律師始終保持辯護的主動性,不被既定結果的思維束縛,只要堅持從案件實際出發,積極挖掘可辯空間,就有機會讓當事人獲得比認罪認罰更輕的量刑,真正實現刑事辯護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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