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對搭知名品牌便車、以隱蔽方式重復侵權、生產銷售假冒商標產品、侵害他人發明專利等惡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彰顯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
此次共發布6個案例。在涉“楓葉”商標案中,法院頂格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嚴厲懲處侵權惡意明顯、情節極其嚴重的侵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榮某株式會社訴迪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法院綜合考量銷售額、營業利潤率、專利貢獻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平等保護中外經營主體的知識產權。在瑞某公司訴熱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依法適用舉證妨礙規則,根據權利人舉證的侵權人收取的品牌使用費計算侵權獲利,促進中小企業規范經營,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近年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堅持嚴格保護理念,依法加大司法判賠力度,確保權利人獲得充分足額賠償,讓惡意侵權者付出代價。2024年,全省法院在32起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中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支持率近六成,判賠總額近2億元,以強有力司法護航廣東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01
泰某公司訴振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商標侵權案件中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具體考量
裁判要旨
侵權人與權利人存在權利商標商品的經銷、代理等特定關系,清楚權利商標知名度情況,仍故意超出其商標注冊范圍將近似的商標使用在與權利商標相同的商品上,可認定具有侵權惡意。侵權人生產的產品基本為侵權產品,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范圍廣,侵權獲利巨大,可認定侵權情節特別嚴重。對于惡意侵權和侵權情節特別嚴重的侵權行為,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泰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的廣東企業,自2004年開始生產“楓葉”牌玻璃膠產品,銷售至全國各地,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振某公司曾是泰某公司“楓葉”牌玻璃膠的獨家代理銷售商,2005年就知曉泰某公司核定使用在玻璃膠商品上的“楓葉”注冊商標。振某公司曾試圖在玻璃膠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楓葉”商標,但于2008年9月被國家商標局駁回。在長達近二十年的時間里,振某公司在玻璃膠商品上使用其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硅膠商品上的“楓葉”注冊商標。為了蒙蔽經營者和消費者,振某公司以“酸性硅膠”為名生產和銷售玻璃膠商品,在黑龍江地區大范圍經營。泰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振某公司等停止商標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泰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硅膠與玻璃膠既不是同類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振某公司在玻璃膠類商品上使用其“楓葉”注冊商標,超出了該商標核定商品的范圍,不具有合法依據,侵害了泰某公司“楓葉”注冊商標專用權。振某公司搭“楓葉”商標的便車屬于明知故犯,侵權持續時間長、范圍廣、獲利巨大,在黑龍江地區達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侵權情節極為嚴重,具有頂格5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必要性。通過查明振某公司的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計算得出的賠償數額為5000余萬元,故對泰某公司關于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的訴請予以全額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對于侵權惡意明顯和侵權情節極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可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以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同時本案確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具有全局性、一攬子解決糾紛的性質,彰顯了人民法院大力保護知名品牌、嚴懲侵權源頭的鮮明態度,有助于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02
金某公司訴何某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中賠償的銜接適用
裁判要旨
侵權他人知識產權,同時構成刑事犯罪的,刑事裁判確定侵權人已向權利人支付足額賠償款,僅僅是刑事程序中對刑事犯罪造成損害的認定,不必然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和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可以民事侵權獲利或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基數,并在賠償總數中扣減侵權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實際支付的賠償款。對于刑事案件判處罰金并執行完畢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當降低懲罰性賠償的倍數。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享有第九類“印刷電路”等商品的商標。何某某、邱某某系該公司的副總經理,魯某系公司員工及邱某某妻子,李某系何某某妻子。該四人成立智某公司,對外謊稱是金某公司下屬公司,并委托金某公司合作方生產使用多個類似金某公司產品標識的印刷電路板,再另行組裝成液晶顯示模塊銷售給金某公司客戶,銷售金額約300萬元。何某某、邱某某、李某、魯某因制造、銷售假冒金某公司注冊商標的印刷電路板,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李某向金某公司支付10萬元賠償款,刑事裁定認定金某公司因犯罪造成的損失已獲足額賠償。金某公司請求對何某某等四人適用懲罰性賠償經濟損失271.62萬元及合理維權支出28.28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何某某等四人在印刷電路及組裝的液晶顯示模塊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商標侵權。何某某、邱某某身為公司高管,聯合配偶,假冒金某公司商品并銷售給金某公司客戶,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按照銷售液晶顯示模塊的侵權獲利95.13萬元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并依據侵權發生時的商標法頂格適用3倍的懲罰性賠償。但考慮四人已在刑事案件中被處以罰金且執行完畢,故對其施以2倍的懲罰性賠償,計算得出賠償金額為285.39萬元。遂對金某公司關于賠償經濟損失271.62萬元的訴請予以全額支持。經在賠償總額中扣減李某已支付的10萬元賠償款后,判決何某某等四人連帶賠償金某公司經濟損失261.62萬元、合理維權支出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對于故意且情節嚴重的侵權人,即便已被執行刑事罰金并主動足額賠償權利人因犯罪造成的損害,權利人仍可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訴請懲罰性賠償,為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了法律適用的有益參考,傳遞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涉及刑事犯罪的嚴重侵權行為,充分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信號。
03
榮某株式會社訴迪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中基數計算要件的合理確定
裁判要旨
在侵權產品總銷售額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應認定具備以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的基礎。侵權產品銷售時存在與贈品搭配出售的情形,可在確定利潤率及專利貢獻度時予以適當考慮。在確定營業利潤率時,可結合行業平均利潤率、侵權人委托出具的審計報告等綜合認定。在確定專利貢獻度時,可結合專利技術方案是否為核心技術、技術方案的可替代性程度等因素,并合理扣除其他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所產生的利益后,綜合予以認定。
基本案情
榮某株式會社是“合成多核苷酸的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是榮某株式會社以其關聯專利為基礎,對LAMP法(環介導的等溫擴增)核酸合成效率的改進。迪某公司曾是榮某株式會社LAMP法相關產品的經銷商,在2018年因侵害本案專利權及關聯專利權,被判決賠償榮某株式會社200萬。2019年,迪某公司就本案侵權產品重新申請注冊證,并實施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榮某株式會社遂訴至法院,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850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迪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迪某公司作為榮某株式會社的前經銷商,在其產品侵害本案專利后,再次注冊并實施未實質性修改技術方案的新產品,侵權持續時間長,銷售范圍廣,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
根據被訴侵權產品附贈品總銷售額乘以營業利潤率再乘以專利貢獻度,計算得出迪某公司的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根據迪某公司主觀過錯及其侵權情節等因素,確定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迪某公司賠償榮某株式會社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39萬余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侵權產品附贈品銷售額的認定規則及營業利潤率、專利貢獻度的綜合考量因素,為專利侵權中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合理確定提供了可供參考的路徑。本案系涉生物醫藥類發明專利的涉外案件,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平等保護中外主體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有助于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04
瑞某公司訴熱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特許經營模式下懲罰性賠償的具體適用
裁判要旨
侵權人明知權利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通過特許經營方式使用與權利商標近似的標識,并進行全方位模仿,可認定具有商標侵權的主觀惡意;在全國范圍內廣泛發展加盟商,收取高額費用,可認定侵權情節嚴重。在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按人民法院的責令要求提供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費賬簿、資料的情況下,可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證據,以侵權人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費計算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基本案情
瑞某公司為某連鎖咖啡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自2017年開始運營咖啡門店,經過其長期的宣傳使用,該品牌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熱某公司為某咖啡品牌經營者,于2022年注冊了“幸某咖啡”商標,在全國范圍內有86家加盟店。各加盟店的門頭招牌、咖啡杯、手提袋、賬號頭像、宣傳圖片等處均突出使用多個類似瑞某公司標識。瑞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熱某公司停止前述侵權行為,消除影響,懲罰性賠償瑞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500萬元。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在組合元素、構圖特點、視覺效果方面高度近似,構成近似商標,侵犯了瑞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熱某公司明知瑞某公司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仍使用多枚與涉案商標近似的侵權標識,全方位模仿瑞某公司,侵權故意明顯。熱某公司擁有大量加盟店,侵權范圍廣、規模大,收取品牌加盟費獲利巨大,侵權情節嚴重。法院依法責令熱某公司提交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費相關證據,但其未能提交,構成舉證妨礙。遂根據瑞某公司的舉證計算熱某公司收取品牌加盟費的侵權獲利至少為172萬元,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確定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為516萬元。判決對瑞某公司關于50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請全額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依法對全方位模仿知名品牌的多枚商標并廣泛發展加盟商的商標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積極適用舉證妨礙規則,按照侵權人收取的品牌使用費計算其侵權獲利,充分保護了民營企業知名品牌,同時對提高中小加盟商甄別“假品牌”的風險防范意識具有積極意義,為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05
卡某公司訴張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中重復侵權的認定
裁判要旨
侵權人在前案侵權訴訟中與權利人達成和解承擔侵權責任后,通過原侵權渠道將客戶資源導流至新的侵權渠道,變換手段以更隱蔽的方式繼續實施相同侵權行為的,屬于重復侵權,構成故意侵權和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可依當事人申請調取各侵權渠道的交易明細,通過查明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數額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基本案情
卡某公司是某知名珠寶及鐘表品牌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多次認定為馳名商標,享有極高知名度。卡某公司曾就張某某銷售侵犯上述商標權的手表訴至法院,張某某與卡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承諾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手表,并向卡某公司支付賠償款12萬元等。但張某某未停止侵權行為,轉而將客戶從原侵權微信店鋪導流到個人和關聯人員微信賬號以及新開設的微信店鋪中,繼續銷售侵權手表。卡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停止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卡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300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商標知名度較高,張某某在前案訴訟達成和解后并未停止侵權行為,繼續牟取非法利益,構成重復侵權,還利用關聯人員微信賬號銷售侵權手表,意圖規避侵權責任。其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依法調取張某某的交易明細后,核算其侵權期間的銷售金額,再根據同行業平均利潤率確定其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張某某賠償卡某公司經濟損失66萬余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隱蔽方式實施重復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例。侵權人采用重新注冊店鋪,使用多個微信賬號私下交易,通過支付寶收款等多種方式,試圖逃避侵權責任。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交易明細準確查明侵權人的侵權獲利,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重復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有效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和懲戒功能,有助于提升社會公眾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06
超某公司訴安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法定賠償數額不可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裁判要旨
懲罰性賠償應當依法適用。原告的實際損失數額、被告的違法所得或者侵權獲利數額、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均可以作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知識產權法定賠償與懲罰性賠償是基于不同的背景、法理和價值設立的兩種不同的損害賠償制度,法定賠償數額不能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基本案情
超某公司系“投光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于2017年以安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侵害該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在關聯企業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未果后,安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與超某公司達成和解。2020年6月,超某公司發現安某公司繼續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與前述案件侵權產品外觀一致的產品,遂訴至法院,請求以安某公司的侵權獲利作為基數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二審法院責令安某公司限期提交被訴侵權產品銷售資料、公司財務賬冊資料,用于查明其侵權獲利情況,并告知若其不按時提交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安某公司予以拒絕。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安某公司在本公司以及關聯公司相繼因侵害本案專利權被提起侵權訴訟并達成和解后,繼續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外觀相同的侵權產品,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安某公司構成舉證妨礙的情況下,依法參考超某公司的主張和證據確定安某公司的侵權獲利為7.92萬元。以該侵權獲利作為基數,適用2倍的懲罰性賠償,判決安某公司應賠償超某公司經濟損失23.76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基數不可為法定賠償數額,但可適用裁量的侵權獲利確定,對法定賠償與裁量性賠償進行了清晰的區分。本案充分利用舉證妨礙的證據規則,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對類案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創新成果保護力度、依法合理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鮮明立場。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采寫:陳虹伶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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