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司法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劉志強受賄案,對被告人劉志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劉志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4月,被告人劉志強利用擔任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青海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國家禁毒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業務推廣、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45萬余元。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志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志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志強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4年4月30日消息,劉志強被查;2024年10月22日消息,劉志強被開除黨籍。
經查,劉志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及消費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財物;公器私用,將手中的公權力作為謀私斂財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業務推廣、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志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志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據公開簡歷,劉志強生于1963年7月,曾任公安部外事局副局長、局長,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等職。2012年,劉志強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2016年,劉志強任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2023年6月卸任。
來源 新京報政事兒
值班編輯 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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