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9歲小伙因為司機多收900塊車費,討錢未果后喝農藥自殺。家屬把司機告上法庭,有人罵司機黑心該坐牢,也有人怪小伙心理承受能力太差。這事兒到底誰有理?司機要不要賠命?錢能不能要回來?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子。
一、案件事實詳細梳理
1. 打車誤付款的經過
19歲的小張(化名)從河南來到上海投靠堂弟。剛下高鐵時,他通過手機軟件叫了一輛出租車,實際車費是100元。但在付款時,由于操作失誤,小張輸入金額時多按了一個"0",實際支付了1010元,多付了910元。下車后,小張很快發現了這個錯誤。
2. 多次討要未果
小張立即通過打車平臺聯系司機,要求退還多收的910元。然而,司機一直拒絕退款,甚至不再接聽電話。小張嘗試通過平臺客服投訴,但由于平臺處理流程較慢,問題未能及時解決。在隨后的幾天里,小張多次嘗試聯系司機,甚至通過朋友幫忙溝通,但司機始終置之不理。
3. 心理崩潰與極端選擇
由于這筆錢對小張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可能是他半個月的生活費),再加上剛到上海,人生地不熟,討錢無門的挫敗感讓他陷入極度焦慮。最終,在巨大的心理壓力下,小張一時沖動,選擇了喝農藥自殺。悲劇發生后,家屬悲痛欲絕,認為司機的冷漠是導致小張輕生的關鍵因素,于是將司機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多收的錢款并道歉。
二、司機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1. 法律上的"犯罪"需要主觀過錯
我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必須滿足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行為人要么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故意犯罪),要么是應當預見但疏忽大意(過失犯罪)。
司機沒有"逼死"小張的故意。司機只是拒絕退錢,并沒有通過威脅、恐嚇等方式逼迫小張。他不可能預見到小張會因為900多塊錢自殺,因此不構成故意犯罪。
司機也沒有"過失"責任。過失犯罪要求行為人應當預見危害結果但疏忽了。但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人不會因為900塊錢的糾紛就選擇輕生,司機無法預見小張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此脆弱,因此也不構成過失犯罪。
2. 自殺行為屬于"自陷風險"
在法律上,如果一個人因為自己的心理問題或極端情緒而選擇自殺,通常不能歸責于他人,除非對方有教唆、幫助自殺等直接責任。本案中,司機只是拒絕退錢,并沒有任何鼓勵或刺激小張自殺的行為,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3. 法律不懲罰"道德冷漠"
雖然司機的行為在道德上值得譴責(明知多收錢卻不退還),但道德問題不等于法律問題。刑法只懲罰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而單純的"不退錢"屬于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
三、司機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司機不構成犯罪,但根據《民法典》,他必須退還多收的910元,因為這筆錢屬于"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獲得的利益)。即使小張已經去世,他的家屬仍然可以繼承這筆債權,并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司機返還。
如果司機拒不履行法院判決,還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老賴"),甚至面臨司法拘留。
這起悲劇提醒我們:維權要走合法途徑(報警、起訴),不要走極端。社會需要更多善意,司機若當時退錢,或許能避免悲劇。
讀者朋友們,此事你怎么看?司機應該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嗎?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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