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的讀者阮娥女士詢問:我是越南人,我的丈夫是加拿大人,他在越南擁有一套公寓。最近,他突然去世,沒有留下遺囑。請問律師,如果我需要分割遺產,應該如何操作?
胡志明市律師團的阮玉玲律師針對上述問題做出如下解答:
根據2015年《民法》第五部分第二十七章的規定,涉外民事關系已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指引。具體而言,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指出,遺產繼承權應依據立遺囑人生前所屬國的法律進行判定。
因此,倘若您的丈夫身為加拿大公民(非越南公民),且去世時未留下遺囑,那么法定繼承人的確認及遺產分配事宜,將依據加拿大法律進行處理。
假設按照加拿大法律,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您丈夫的父母、您本人(作為配偶)、以及你們的子女(包括繼子女,如有)都將享有繼承權。
然而,根據2015年《民法》第六百八條第二款,房地產繼承需遵循房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由于這間公寓位于越南,那么其繼承問題將依據越南法律進行裁決。
對于您(越南公民)及您的子女(無論是否具有越南國籍,但擁有越南血統),你們均有權繼承您丈夫留下的公寓。這一權利受到2023年《住房法》第十條和2024年《土地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保障。
如果您的公婆或繼子女(如有)是外國人,他們需滿足2023年《住房法》第十七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獲準入境越南,并且不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外交豁免權,他們同樣有權繼承您丈夫留下的公寓(依據2023年《住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b項)。
相反,若您的公婆或繼子女不符合上述條件,他們將只能獲取對應其應得遺產的等值補償,而非直接擁有位于越南的公寓房。
來源:西貢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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