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有學生家長反映情況稱,湖南常德多所中學向新生寄送的高中錄取通知書中,夾帶了眼鏡店廣告宣傳單,引發關注。有家長表示,錄取通知書應該是個比較嚴謹的事情,出現這個會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針對此事,7月21日石門縣教育局發布情況通報稱,經核查,該縣各高中學校在制作密封錄取通知書時均沒有放入任何宣傳單。各初中學校中,僅有一所鎮中在發放錄取通知書時,向34名學生在密封的錄取通知書之外,同步發放了某眼鏡店優惠宣傳單。石門縣教育局已約談相關學校負責同志,并將依紀依規進行處理。
錄取通知書塞廣告,
涉嫌違法嗎?
學校過度的商業化行為,
會對學生產生哪些危害?
監管部門應如何發力?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伙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金融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陳燕紅的專業解讀!
1.學校在錄取通知書里塞入商業廣告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學校在錄取通知書里塞入商業廣告,這一行為涉嫌違法。
錄取通知書作為學校向新生發放的重要文件,與學生密切相關,將商業廣告塞入其中,本質上是利用錄取通知書的傳播渠道,向學生及家長變相發布商業廣告,明顯違反了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同時,錄取通知書接收對象包含未成年人及其家長,學校塞入眼鏡店廣告宣傳單,屬于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變相推銷商品,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若廣告內容存在虛假宣傳,如夸大眼鏡功效、虛假承諾等,還可能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關于“虛假廣告”的規定。若學校與眼鏡店存在利益關聯,比如收取廣告費,會加重違法行為情節。
查證屬實后,學校可能面臨多種法律后果。教育行政部門或將責令學校立即停止夾帶廣告行為。若可行,收回已發放的含廣告錄取通知書,并向家長公開道歉;對學校相關責任人,如校長、招生辦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將學校該違法行為納入教育系統信用記錄,影響其評優評先資格;若廣告內容存在虛假宣傳,如夸大眼鏡功效等,還可能需承擔對家長的民事賠償責任。
2.學校商業化的行為邊界有哪些明確規定?
學校商業化行為需遵循多層面法律規范,以保障教育本質與相關方權益。從法律基本宗旨看,教育法第八條明確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學校作為教育實施主體,其商業化行為絕不能背離此核心宗旨,不能將商業利益凌駕于教育公益之上,任何行為均應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不損害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為前提。
在具體禁止性規定方面,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也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公益廣告除外)。這意味著學校不能在校園空間及與學生緊密相關的教育物品上進行商業廣告投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以此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當商業干擾。此外,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學校商業化行為若要合法,還需遵循法定程序與授權。如開展“校企合作”,要依據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經過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且贊助內容應與教育教學緊密相關,杜絕“強制消費”或“商業推廣”。同時,學校商業化收入要按照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納入財政統一管理,防止私分或挪用,保障資金流向透明、合理。
3.學校過度的商業化行為,會對學生產生哪些實質性的危害和影響?要從哪些方面加強監管?
學校過度商業化行為,對學生危害深遠。錄取通知書、校園活動等本承載教育儀式感與神圣性,當商業廣告混入,如眼鏡店廣告夾入錄取通知書,易讓學生對教育產生功利化認知,弱化對知識的尊重,消解教育神圣性。
過度商業化使學生過早過多接觸商業信息,易扭曲其價值觀與消費觀。例如,錄取通知書中的眼鏡店廣告,可能誘導學生不必要消費;若有補習班、網貸等不良廣告,更會讓學生形成“消費才能獲得教育資源”的錯誤認知,陷入消費主義陷阱,增加家庭經濟負擔。同時,學校過度商業化常涉及利益鏈,易引發家長和學生對學校將“學生信息”“教育資源”用于商業交換的懷疑,破壞校園信任生態,加劇家校與師生間隔閡,影響教育有效性。此外,商業廣告滲透校園各個角落,會分散學生學習注意力,干擾正常教育秩序,損害學生受教育權。
為加強監管,應多管齊下。教育部及相關部門多次強調嚴禁商業廣告、活動進入校園,后續需完善制度規范,明確商業廣告界定標準、制定具體處罰措施,并將“禁止商業化”納入學校考核指標。學校作為防止商業化進校園的第一責任人,要落實“一把手”負責制,建立內部管理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規范商業活動進校園審批流程,對違規行為終身追責。構建多元監督體系,整合家長、學生、媒體、社會力量,建立舉報平臺,邀請媒體監督,成立家校委員會參與監督。加強對商家從業約束,禁止商家與學校簽訂廣告投放協議,實行“黑名單”制度,追究違規商家法律責任。深化教育初心引領,開展主題培訓,打造“非商業化”校園文化,樹立榜樣學校,讓學校回歸育人本質。
原標題:《眼鏡店廣告混入中學錄取通知書,法律答應嗎?》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孔韜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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