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首例中介機構按比例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終審判決,*ST中安案二審現逆轉,瑞華、招商證券分別按照15%和25%承擔連帶責任。在*ST中安虛假陳述案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判決招商證券和瑞華均在債務全額本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中介虛假陳述責任的認定,此前普遍的觀點是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近期陸續發布的同類案件判決,*ST中安虛假陳述案中,二審將一審判決的全額連帶責任改判為招商證券承擔25%,瑞華承擔15%。而在此前的同類糾紛案件中,一般中介機構都是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中介判賠一般以行政處罰為前提,ST中安案件兩點有兩點:一是中介暫未被行政處罰,二是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如何對于中小投資者而言,都是加強保護的體現。
話題回到ST中安索賠案件來,上海高院判決中介機構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在于:
(1)根據重大資產重組中獨立財務顧問的規范要求和職業標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獨立財務顧問需對重組活動作審慎盡職調查,對上市公司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校驗。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意見中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予以審慎核查,并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責。對于重大資產重組中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等事項,獨立財務顧問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2)案涉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中,瑞華會計師未能舉證證明其按照審計業務準則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導致其出具的審計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虛假陳述。對由此導致的投資者損失,瑞華會計師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對于ST中安股民的損失,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一審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審判決的付款義務在 2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一審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審判決的付款義務在 1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在《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出臺之前,對于中介責任的追究就是空白,就沒有過此方面的訴訟提起,或者提起也很難被受理。而今已有相關判例出現,說明相關制度基礎設施正在逐步完善,我們需要給司法和行政監管時間完善保護機制。
目前中安示范案例已經迎來終審判決,索賠案件到此有了結論,還未參與索賠的ST中安股民仍可參照示范案例進行索賠。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提示:ST中安索賠時段為: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最終條件以法院判決為準),可以向俞強律師團隊-程珊律師遞交索賠資料,股民也可以在小程序“俞強律師”上提交申請信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