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刑事案件,公司(單位)賬戶被公安機關凍結后遲遲不予解除凍結,該如何解決?
楊晨 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今天接到一朋友咨詢,其公司的投資人控告其涉嫌詐騙罪,公安機關也已經對其立案偵查,凍結其公司賬戶,后公安機關經查證發現投資人控告內容不屬實。之后朋友多次向公安機關申請解除賬戶凍結,但未得到公安機關批準,于是向本人咨詢該如何讓賬戶解除凍結,恢復企業生產經營。
一、法律依據
我告訴朋友,公安機關凍結賬戶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你申請解除賬戶凍結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對于與案件無關的賬戶不予解凍或者違法凍結,你申訴或者控告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p>
二、真實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2起第二屆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峰會檢察機關服務民營經濟典型案例
案例九
復工復產面臨資金困難,檢警聯動解凍無關賬戶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擁有2家淘寶天貓店鋪、2家淘寶企業店鋪,共有淘寶客服、木工、油漆工40多人,法定代表人系郭某。
2020年7月13日,郭某到某市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反映其公司賬戶被市公安機關凍結48天,經其本人申請仍未解除凍結,企業復工復產陷入困境急需資金周轉。郭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偵查機關解凍賬戶,以解企業運營燃眉之急。
【案件辦理情況】
市檢察院受理后,經調閱偵查卷宗、實地走訪公司廠房、查看公司淘寶店鋪資料、調取被凍結款項的借款合同認為,郭某公司誠信經營,公司賬戶與所涉刑事案件僅有一筆往來款,并與案件無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據此,檢察機關依法提出解除凍結郭某公司賬戶的監督意見。2020年8月5日,公安機關解除凍結郭某公司賬戶存款人民幣200萬元,公司生產經營逐漸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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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晨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擅長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經濟、金融類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辯護。
有效代理案例:
1.某省會城市紀委監委提級調查的職務侵占罪案,無罪判決;
2.某省公安廳有組織犯罪偵查總隊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級辦理的尋釁滋事罪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高利轉貸罪案,三個罪名全案不起訴;
3.某挪用資金罪案(2000萬元),經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未訴;
4.某故意傷害罪案二審發回重審(這應該是個無罪案件);
5.某女子被PUA詐騙墜亡案(控告成功);
6.某合同詐騙案(控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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