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兩起拒絕加班的案例
2021年8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案例是員工拒絕超時加班判公司支付賠償金。
快遞公司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公司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后仲裁委裁決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
從案例看,員工拒絕加班獲得違法解除賠償金,如果員工的請求不是要錢,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快遞公司可能更頭疼。
而在2020年五一期間,有一起揚州的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8萬元的案件曾沖上熱搜,讓社畜們大驚失色。
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是檢驗員,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
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1.8萬。
法官: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
真是加班有風險,拒絕需謹慎!
兩起加班案例,結果不太相同,不禁讓人迷惑和感慨。
究竟能不能拒絕加班,誰能給我真正的答案?
02 涉及工作時長的主要法律法規條款
下面了解一下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工作時長的主要條款: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03 我能拒絕加班嗎?
這個發自靈魂的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中有描述: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因此,除了《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情形之外,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拒絕加班。
但是我們的內心是真正拒絕加班嗎?
我想大部分都不是,我們真正拒絕的是:加班了,卻沒有加班費。
最近幾個頭部互聯網公司相繼取消了“大小周”,導致大廠員工們一片哀嚎,因為損失了不少加班費,相當于被降薪了。
所以,給錢的加班,大部分職場人都不會拒絕。當然我們不排除有把上班當成樂趣的少部分家底殷實的職場人。
從法律角度可以拒絕加班,但是為什么那兩個員工判賠了1.8萬?
揚州判賠1.8萬的原因是那兩個員工是影響公司項目交付的關鍵因素,公司的全部損失是12萬,法院判主要責任在公司,應承擔經營風險,員工為次要責任,判承擔15%的責任。
如果你的崗位比較特殊,領導安排你加班,你明知道事情非你不可,其他配合的加班人員也都到位了,你拒絕加班結果導致公司損失,真的有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關鍵即使不承擔損失,如果你真的這么干了,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都可能面臨離職。
快遞公司的拒絕加班案例雖然判公司違法解除,員工獲賠8000元,但是與失去工作相比,8000元真的太少了。
即使是沒有加班費的加班,如果直接拒絕,無異于將自己孤立于團隊之外,站在領導的對立面。即使明面上可能什么都沒有說,后期的升職漲薪,基本無望了。
所以在加班這件事情上,職場人真的有點無奈。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只是為了碎銀幾兩、圖個生活而已。
04 拒絕加班算不服從工作安排嗎?會被辭退嗎?
在揚州員工拒絕加班判賠1.8萬的案子中,大家都聚焦在了1.8萬的賠償上,實際上這個案子,公司后來以不服從工作安排將兩位員工辭退了。
公司認為員工拒絕加班系違反《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條第四項,即拒絕主管人員合理調遣、指揮并有嚴重侮辱或恐嚇行為,屬于嚴重違紀。
這條規定是企業內部制度的規定,不能超越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為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內部制度中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
最后法院認定企業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雖被判賠1.8萬元,但是2N的違法解除賠償金還是能夠減少大部分損失的。
因此,如果將拒絕加班視同不服從工作安排,是站不住腳的。最后一定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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