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前后,任某在廣東打工期間,與伍某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2005年、2012年任某先后為伍某生育兩個女兒。2015年因其他糾紛,任某帶次女獨自回老家生活,并于2021年3月份,與王某結婚。
任某在未告知伍某的情況下,將隨其生活的次女姓氏變更為現(xiàn)任丈夫的姓氏。伍某得知后,遂訴到法院,要求恢復女兒以前的姓名。
河南省滎陽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擅自將雙方所生育子女的姓氏變更為繼父的姓氏不當,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故判決給孩子恢復以前的名字。。
在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滎陽法院多次向被執(zhí)行人釋法析理,但任某以孩子愿意跟隨其繼父姓氏等理由拒不配合。無奈,滎陽法院依法向市公安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在公安機關配合協(xié)助下,順利完成了姓名的變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規(guī)定,自然人隨父姓或母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9條規(guī)定,父或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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