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6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發放貸款罪有幾個要件:(1)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2)犯罪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3)犯罪結果是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
“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犯罪事實,在實踐中表現為: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貸款的用途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贏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未提供,或者未對擔保物進行審查;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仍然向其發放貸款等等。
實際操作中銀行業從業人員在貸款審查時有諸多現實困難。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欺詐往往造假花樣百出,提供虛假材料,隱瞞實際經營情況。因經濟生活和法律實務的復雜,決定了某些風險必然存在。有些案件一旦貸款無法收回,辦案人員存在倒推的現象,因貸款無法收回即認定對貸款條件未嚴格審查。對刑事辯護律師而言,由此產生的一些案件往往有較大的辯護空間。
以下筆者整理一些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無罪案例和輕判案例,供刑事律師在辯護工作中參考。
(一)無罪案例
1、J小貸公司違法發放貸款刑事判決書(2016) 川0502刑初614號
案情簡介:2013年8月27日,經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批準,被告單位瀘州市江陽區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下稱J小貸公司),注冊資本3億元。
J小貸公司成立后,先后有王某3、王某1、歐某等人在該公司貸款。自2014年3月6日起,被告人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未嚴格履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發放貸款1.3億余元,其中部分貸款通過J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發放。同時,在貸款發放過程中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余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即1500萬元),另被告人***多次違規為貸款人王某3提供信用擔保。
法院認為:小貸公司不屬于《刑法》第186條規定中的金融機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186條所稱的“國家規定“。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J小貸公司主體上不屬于《刑法》186條規定的金融機構,不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要件,客觀上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判決結果: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無罪。
2、鄒德力違法發放貸款二審刑事判決書 (2019)遼06刑終65號
案情簡介: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2月16日,恒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以采購貨物為由,編制虛假的恒大公司“資產負債表“,并偽造抵押物,通過聚寶支行向丹東工行申請貸款。
被告人鄒德力作為恒大公司申請貸款的第一調查審核人,在上述貸款的貸前審核中,違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相關規定,對恒大公司提供虛假的質押物產品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相關材料及抵押物數量未進行嚴格審查,致使該貸款能夠被順利審批并發放。該貸款發放后,恒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均采用貸新還舊的方式償還前四筆貸款,最后一筆貸款(金額480萬元)系王某1將其詐騙佟大艷的465.6萬元贓款用于償還該筆貸款。
二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原審認定上訴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問題。
綜合全案證據,抗訴機關指控及原審認定上訴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證據不足。
(二)關于上訴人在發放涉案貸款時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問題。
1、關于上訴人是否存在違反《商業銀行法》第35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即“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述行為符合法律和銀行內部規定,不具有違法性。
2、關于上訴人是否存在違反《商業銀行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法院認為上訴人在現有工作制度、機制的框架下,對涉案物質進行核實,不具有違法性。
3、關于上訴人是否存在《商業銀行法》第52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上訴人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等行為。
判決結果:撤銷原判,上訴人無罪。
(二)免予刑事處罰案例
1、賈文波違法發放貸款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 遼1282刑初215號
案情簡介: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間,被告人賈文波任開原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慶云信用社信貸員期間,在明知霍某(已另案處理)不具備貸款條件且冒用他人簽名或印章、虛構貸款用途的情況下,違反貸款規定向霍某發放多筆小額農戶貸款,貸款逾期后霍某只償還部分利息未償還本金的情況下予以展期、倒據,截止2019年10月30日,霍某在慶云信用社貸款余額55萬元,欠息金額145073.11元尚未歸還,造成信用社重大損失。本案在訴訟階段,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賈文波以林權資產償還貸款55萬元,貸款已全部結清。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節:1、被告人經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3、案發后被告人以林權資產償還貸款55萬元,貸款已全部結清。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文波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免予刑事處罰。
2、趙某違法發放貸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豫0505刑初173號
案情簡介:2013年10月,被告人趙某擔任安陽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流寺信用社(后更名為安陽相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商支行)信貸員,違反國家《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中關于貸款審查責任的相關規定,未盡到對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調查責任和對保證人情況的核實責任,致使其信用社向借貸人孫某2(實際用款人孫某1) 發放貸款30萬元。截至案發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7059.25元。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在案發后主動賠償安陽相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商支行的經濟損失10萬元,具有悔罪情節,且其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剛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免予刑事處罰。
3、王迎暉違法發放貸款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魯1581刑初226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王迎暉于2008年7月份至2009年5月份,在原臨清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朱莊分社擔任副主任。任職期間,未對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貸款資料進行調查、核實,發放聯合保證貸款70萬元。發放貸款后,未對借款合同執行情況及用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后被告人代為償還貸款本金16萬元。至案發時,該兩筆貸款未能全部收回,造成直接損失即貸款本金損失54萬元。案發后,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審理期間,被告人主動退賠涉案貸款本金損失539233元,利息損失767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投案自首,且認罪認罰,歸案后,主動彌補絕大部分損失,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故可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免予刑事處罰。
(三)其他罪輕判決案例
1、高某違法發放貸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1)遼1005刑初39號
案情簡介:劉某3和趙某1(均已判刑)合伙經營遼陽市龍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某3為公司法人代表。遼陽市龍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多次向遼陽市農村商業銀行弓長嶺支行貸款,多次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償還到期貸款。
2014年11月,為了償還到期貸款,劉某3、趙某1分別找到李某2、孫某、孔某、趙某2、蘭俊、張某2(均已不起訴)六人,虛構借款理由、簽訂虛假合同,以成立聯合小組購買鐵礦粉的名義進行貸款。身為遼陽市弓長嶺區信用合作聯社信貸客戶營銷中心主任的趙某3(已判刑)等沒有對上述人民幣12,000,000元聯保貸款進行貸前調查、貸款材料真實性審核,且在明知貸款發放后會被改變用途的情況下,共計發放貸款人民幣12,000,000元。上述貸款逾期后,經多次催收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其違法發放的貸款實際未損失,且被告人高某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2、被告人聞繼遠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湘1202刑初65號
案情簡介:201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聞繼遠任懷化XXXX銀行業務發展部(業務拓展部)部門經理,該部門負責受理各支行、營業部上報的貸款調查,對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實性等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出具調查報告,提出初審意見移交審查部門,被告人聞繼遠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商業銀行法》及信貸管理規定,開展審查工作流于形式,出具同意發放貸款的調查報告,違法發放多筆貸款。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聞繼遠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案發后,被告人聞繼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配合案件偵辦,自愿認罪認罰,大部分涉案貸款本金已收回或設置抵押、質押擔保,銀行損失風險相對可控,被告人聞繼遠取得了其所在單位的諒解,本院綜合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對被告人聞繼遠予以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四)辯護要點總結
1、若被指控單位犯罪,需符合單位犯罪特征,即該犯罪體現單位意志,單位獲得非法收益。否則單位無罪。
2、不管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根據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重點在于:該發放貸款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
根據以上判決案例,銀行業從業人員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要是從對項目前期的調研、盡職調查、辦理抵押登記環節、貸中貸后管理環節來認定行為人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相關規定,構成犯罪。而無罪判決中,主要是從被告單位或被告人的行為不違反國家規定,以及證明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的證據不足等來辯護。
3、若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律師可以結合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做罪輕辯護。(END)
(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金融犯罪、職務犯罪、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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