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縣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法訊網訊(撰稿人 顧淑麗)2020年王某因買房需要貸款發現自己在人民銀行有不良信用記錄,原因是王某在 2012年 7月 30日在被告某信用社貸款 3萬元未還,然而王某并沒有在被告處有任何貸款行為,被告某公司處所存留的借款合同并不是王某本人簽字,王某主張根據法律規定,該借款合同由于沒有簽字至始無效。
經過詢問,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在法官的調解下,被告某公司撤銷了王某的不良征信記錄。
近年來,法院受理了越來越多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大多案件是因為銀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審查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出現非本人簽字蓋章而簽訂借款合同的現象。而這其中大多數人是農民,在發現有不良征信記錄而訴到法院。法院的法官雖向某些金融機構發出司法建議,但類似案件仍時有發生。這一現象,反映了不良征信記錄反向的發揮了它的作用,讓社會大眾通過查詢不良征信記錄,查詢到記錄中的借款行為,倒逼金融機構履行審查義務、摒除違法行為。同時,也反應了在當代農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能夠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更應讓人深思的是,相關金融機構的制度不完善,監管形同虛設,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甚至超越法律底線,才會導致出現此類現象。因此呼吁銀行機構及監管部門,及時完善貸款制度,加強監管,加大懲處力度,提升人員素質。避免因縱容此種現象,而產生的信用危機等負面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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