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在上強調指出:“司法實踐中,一些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法律只有原則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履責缺位,就要以‘初心’的執著、‘守心’的標準為民司法,以依法監督的‘我管’,促職能機關依法履職的‘都管’。”以“我管”促“都管”理念的提出,對民事檢察工作而言意義重大,特別具有指導性和針對性。在檢察實踐中,民事檢察部門往往將注意力集中在具體個案的訴訟監督上,工作方式主要就是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都是發往法院的,民事檢察監督的對象是審判機關的公權力。這無疑是對的,但卻是不全面的。事實上,民事檢察部門除了在維護個案司法公正上承擔職責,在能動履職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方面也是大有可為。
結合民事案件辦理
服務保障誠信有序營商環境
張軍檢察長指出,檢察機關要牢記“國之大者”,牢牢把握住以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這個主題。在民事檢察工作中,應當隨時注意通過履職促進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在實踐中,一些檢察院辦案時“多想一步”“多管一分”,對保障誠信有序營商環境發揮了良好促進作用。例如,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發現,某銀行在信用卡核準和審批環節未嚴格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料,信用卡核準和審批環節存在漏洞,導致存在金融風險。經檢索,發現該種情形已經多次發生。該院遂向銀行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加強對信用卡申辦的審批管理,嚴格遵守法律和行業規則關于信用卡審批的各項要求,從制度層面嚴格規范信用卡審批程序,保護銀行和持卡人雙方的合法權利和經濟利益。同時,建議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職業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并強化對從業人員的制度監督。該銀行組織資產保全部、信用卡業務部、紀檢監察部等部門及涉案支行,對檢察建議書進行了專題學習研討,提出進一步規范制度約束,全面推進信用卡征審自動化、標準化建設,增強全流程風險識別、防控能力,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該案的辦理,解決了當地經濟領域中的一類突出問題。又如,安徽省阜陽市檢察院辦理虛假訴訟系列案件時,主動融入大局、服務大局。針對地方性金融組織存在的監管風險問題,及時向市金融監管部門發出行業治理類檢察建議,并向市委作專題報告,該檢察建議引發了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關注,相繼作出批示,要求有關方面認真吸納檢察建議,研究制定地方性金融組織運行規范制度。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檢察建議內容,積極開展行業專項整治,制定了《關于加強投資類公司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等制度性文件,切實加固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堤壩。單純按照民事監督規則,檢察機關并不針對金融機構開展監督。但如果拘泥于“法定職責”,在工作中墨守成規,那么只能是就案辦案,實際上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就無法達到辦理一案、改進一片的良好效果。
延伸民事司法公正
推動相關行業加強自律
在踐行以“我管”促“都管”過程中,要注意依據憲法和法律授權的職責范圍能動履職,把握住法律界限至關重要。以仲裁行業為例,正常的仲裁程序以及合法仲裁中存在的實體性和程序性爭議等問題,不應直接納入檢察監督的范疇。無論是在仲裁法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都沒有規定檢察直接監督的相關內容。然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開展民事訴訟監督過程中可以延伸監督觸角,通過監督仲裁進入司法程序的訴訟個案,推進仲裁領域的公正。特別是,檢察機關要注意介入對虛假仲裁的監督,要在秉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性的基礎上,加大對虛假仲裁的打擊力度,幫助仲裁機構重新審視業務監管,促進正常仲裁環境的恢復,以提升仲裁公信力。例如,廣東省東莞市檢察院在審查一起案外人控告仲裁當事人虛構債務進行仲裁并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時,針對仲裁員的重大失職行為,向湛江市仲裁委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該案仲裁員行為是否合乎規范進行調查并加強對仲裁員隊伍的管理與建設。湛江市仲裁委經調查認定該案仲裁員未能盡責履職,對虛假仲裁負有責任,決定解除其與該仲裁員之間的聘任關系,同時作出加強仲裁隊伍建設的決定。在推動仲裁行業自律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主管部門履職不到位的,可以采用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從源頭上堵塞漏洞、解決問題。在勞動仲裁領域,虛假仲裁也一度高發多發。福建省檢察院針對該省多地辦理的虛假勞動仲裁案件進行深入剖析,與有關部門積極溝通,通過發出防范虛假勞動仲裁檢察建議,促成福建省人社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堵塞勞動仲裁制度漏洞,推行誠信仲裁承諾書制度,防范勞動仲裁案件中仲裁人員違法。
與此類似的還有公證行業。由于公證法并未授權,檢察機關不能直接就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不過,公證法賦予相關公證債權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有關公證文書進入法院執行程序后,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對執行活動的監督來審查核實相關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這就是民事檢察業務中“非訴執行監督”的工作內容。如果發現此領域中違法公證現象多次發生的,檢察機關也應當以“我管”促“都管”,能動履職,推動加強行業自律,織密民事領域司法公正的“法網”。
依托法律監督職能
促進行政機關履行職責
指出,檢察機關作為“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顯然,檢察機關在保護公共利益方面承擔特殊使命。社會公共利益很多情況下表現為不特定多數人特別是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只要法律有原則性規定,哪怕授權比較模糊,哪怕相關領域由其他國家機關主管,檢察機關也應當以責無旁貸的心態、舍我其誰的擔當,積極能動履職,以“我管”促“都管”。
以支持起訴為例,有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無權據此支持起訴。但實踐中,支持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已經成為民事檢察的重要業務之一。2021年11月29日,最高檢印發了以民事支持起訴為主題的體現檢察機關深刻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5條中“機關”的內涵,認為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未履職盡責維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的,檢察機關應主動作為能動履行支持起訴職責。在支持起訴過程中,還應注重發現個案背后的深層次社會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主管部門依法履職,以制度建設破解共性問題。如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檢察院在辦理支持農民工討薪案件過程中,針對化解欠薪問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政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聯合約談欠薪問題多發的行政機關和街道辦事處,收到良好效果。約談后,檢察機關與人社部門簽訂協作機制,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召開協調會,轄區內數家企業主動清理欠薪問題,檢察機關的履職受到黨委、政府“點贊”。
只要價值取向正確,民事支持起訴還可以從支持訴訟能力偏弱的特殊群體向支持有關行政機關延伸。201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支持起訴案,支持該市民政局為一名困境兒童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法院經審理,指定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為該兒童合法監護人。以“我管”促“都管”是檢察機關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能動司法重要理念。“國之大者”不限于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民事領域也無“小案”,民事檢察工作要善于管中窺豹、小中見大,通過積極履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真正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到實處。
(作者為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王玄瑋)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 史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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