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網站4月20日消息,晉城銀保監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澤銀保監罰決字〔2022〕4號)顯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晉城市陵川縣古陵路支行所因未對銷售關鍵環節完整“雙錄”,未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告,晉城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于2022年4月14日責令其改正并罰款22萬元。對趙淑瑋、肖敏警告,分別罰款5000元。該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為宋韜。
法條在線:
關于“雙錄”即錄音錄像,保險業的雙錄主要針對保險產品的銷售環節,是指相關銷售機構要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2017年7月,保監會在官方網站發布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 2017年11月1日起全國實施。
據《辦法》規定,凡是在銀行等非保險公司渠道購買一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需要雙錄。雙錄范圍涵蓋重疾險、分紅險、萬能險等市面上絕大多數的壽險產品。同時,不管在哪兒,只要購買的產品屬于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者60周歲及以上年齡購買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都要雙錄。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關于雙錄資料的保存時限,《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規范調閱程序。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后二年。
顯然,“雙錄”的目的在于治理銷售過程中的誤導銷售問題,有效防范銷售人員主夸大理財產品收益率、未充分揭示理財風險,高利誘導客戶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如果不進行‘雙錄’,當糾紛發生時,常常因為缺乏證據,銀行、保險和客戶將陷入糾紛狀態,無法判斷誰對誰錯。在銷售過程中引入“雙錄”,由于全程錄音錄像,將為客戶都帶去保障,避免糾紛的發生,讓廣大客戶購買保險更加安心。
聯合普法網提示:
“雙錄”是監管機構對保險,金融產品售賣行為的監管措施,是對從業人員和機構的業務要求,但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晉城市陵川縣古陵路支行被罰的理由來看,“雙錄”要求并沒有完全落實,這樣的違規行為可能存在故意隱瞞重大事情,可能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故意,因此,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等金融產品的過程中注定要求銷售人員提供“雙錄”,并對拒絕提供“雙錄”的銷售行為給與舉報,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另外,銀行等保險中介行為,存在故意隱瞞、誘導、甚至利用消費者對銀行的信任,以“高于活期存款利息收益”為借口誘導儲戶放棄“正常存儲”,但很多儲戶并不清楚自己“被”購買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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