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石如玉、海南水安公司索要中水六局的施工款項沒有合法依據
文/李海波
2018年1月10日,海口居民石如玉與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水六局)簽訂《海南省紅嶺灌區工程東干渠土建施工第II標自卸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將5輛運輸能力20-22m3自卸汽車出租給中水六局。中水六局現場代表為生產經理高偉,并約定車次數量及每車次運輸距離需中水六局現場代表高偉簽字確認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于同年7月1日最后結算自卸汽車租賃費。
1月22日,中水六局與石如玉簽訂《海南省紅嶺灌區東干渠土建施工第II標段隧洞暗涵段土石方開挖回填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該標段土石方開挖回填工程勞務分包給石如玉,承包范圍為2#隧洞暗涵段土石方開挖回填;合同價款暫定總價金額2001342元。并約定中水六局派駐代表為崔國印,其權限包括審批本合同工程進度、文件均需中水六局派駐現場代表簽名后并加蓋簽證、預結算。
3月11日, 石如玉與中水六局簽訂《混凝土泵車租賃合同》,約定中水六局租賃石如玉混凝土泵車用于施工;并約定中水六局現場代表為書記丁文。合同履行完畢后,經石如玉與項目部進行了結算。
12月29日,石如玉為董事長的水安公司與中水六局簽訂《海南紅嶺灌區東干II標項目樁號36+731-38+650段石方運輸合同》,約定中水六局將位于海南省定安縣的紅嶺灌區工程東干渠土建施工第II標段工程的石方交給水安公司自卸汽車運輸至指定區域并按要求堆放;水安公司提供挖掘機(或液壓破碎錘)、自卸汽車;該合同沒有約定中水六局現場代表。截止2019年6月29日,合同項下運輸工程履行完畢。期間雙方對變更后050號《石方運輸合同》進行結算,截止4月自卸汽車運輸費(溝槽石方開挖)工程量為84310.88m3,自卸汽車運輸費(臨時道路)工程量為2889m3,結算金額為3923955元。溝槽石方開挖工程量為60000m3,同時備注“因施工尚未全部完工,先暫定60000m3,最終以實際方量結算”。
2019年1月9日,水安公司與中水六局簽訂《海南紅嶺灌區東干II標項目樁號53+472-54+261 段土石方運輸合同》。 約定由水安公司為中水六局位于海南省定安縣的紅嶺灌區工程東干渠土建施工第II標段工程進行取土場裝車、自卸汽車運輸至指定工作面,暫定合同總價1085600元。該合同也沒有約定中水六局現場代表。
石如玉的父親石磊雇用被告中水六局現場施工人員刁占華在現場管理機械、設備,運輸渣土、土方、石頭的汽車數量,刁占華用“女神故里”微信號在工程工作群進行工程日報。每天報的出渣量是是大致的預估,按一車20方計量的。截止2019年6月29日,刁占華在工作群上報出渣量共計165479m3。
石如玉、水安公司與中水六局在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時,均是制作正式書面機械租賃費結算單、機械租賃使用時長簽證單、工程結算單、完成工程量簽證單,由石如玉簽名、水安公司蓋章,中水六局的項目經理、生產經理崔國印、蔡洪亮、藺新龍、丁文勝,以及中水六局的工程部、財務部、安全部、質檢部、設備部、商務部等人員簽字,最后加蓋中水六局的項目章,雙方才完成結算。
正式的工程結算單,有雙方人員簽字
微信中的《對賬明細表》多處有暫估字樣
2019年8月24日,商務副經理史書宇通過微信向石磊微信發送了《對賬明細表》,該《對賬明細表》上沒有石如玉簽名和水安公司蓋章,沒有中水六局的項目經理、生產經理崔國印、蔡洪亮、藺新龍、丁文勝以及中水六局的工程部、財務部、安全部、質檢部、設備部、商務部等人員簽字,也沒加蓋中水六局的項目章。
2020年3月26日,史書宇出具《關于<截止至 2019.7.31日石如玉(海南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賬明細表>的說明》,闡明當時是石磊為了向項目部請款,為反映其實施工作的大致金額,統計了此表,表中已付金額財務數據是石磊提供的,因為不是最終的對賬結算單,該明細表既不是結算單也不是財務部門出具的對賬單,不具有對賬、結算的效力。
截止2020年1月19日,中水六局向石如玉、水安公司款合計人民幣11744300元。
中水六局認為已經支付完工程款,而石如玉、水安公司認為中水六局要按照史書宇微信發送的《對賬明細表》結算。2021年5月15日,石如玉和水安公司向法院起訴中水六局,要求支付海南省紅嶺灌區東干渠施工款項人民幣7969935元及仲裁費63383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13426.09元。
2021年11月1日,定安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石如玉、海南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2451089元;二、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石如玉、海南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還質保金105600元;三、駁回原告石如玉、海南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石如玉、水安公司及中水六局均提起了上訴。
近日來自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首都經貿大學的5位知名法學教授對此案進行了論證。法學專家一致認為:石如玉、水安公司的請求沒有合法依據。
一是史書宇通過微信發送的《對賬明細表》并非職務行為,該《對賬明細表》不具有對賬結算效力,不能作為涉案工程結算的依據。在中水六局與石如玉、水安公司簽訂的案涉相關合同中,約定了中水六局的現場代表以及現場代表的權限,也約定了結算的程序。史書宇不是涉案相關合同約定的中水六局的現場代表或項目經理,他也不是中水六局的財務人員和工程部人員,其不負責對賬工作也不負責核對工程量的工作,沒有對賬權,不具有代表中水六局核對工程量和對賬的權利。《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本案中,史書宇并非職務代理人,其通過微信發送的《對賬明細表》不屬于職務行為,《對賬明細表》不具有對賬結算的效力,《對賬明細表》不能作為石如玉、水安公司與中水六局之間涉案工程的最終結算依據。
二是石如玉和水安公司依據《對賬明細表》主張各項費用合計為人民幣20929180元,并沒有證據支持。石如玉和水安公司作為施工方,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石如玉和水安公司應當承擔證明其所主張的人民幣20929180元工程費用實際發生并具備結算支付條件的舉證責任。石如玉和水安公司依據《對賬明細表》主張各項費用中,對中水六局已經明確認可的14244979元的費用(包含雙方已經簽訂結算單以及中水六局自行承認的費用,未扣減中水六局主張應扣減的支付給趙澤星破碎錘設備租賃費10萬元、支付給岑選江破碎錘設備租賃費26萬元、支付給呂揚鋒設備租賃費21.4195萬元、支付堆放的土石料外運及復墾費用5.0863萬元)應于認定,但對于雙方有爭議,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實際產生該費用的情況下,對石如玉和水安公司所主張的其他的各項費用應不予認定。
三是水安公司主張按照石方出渣量計算050號《石方運輸合同》項下石方運輸費用7446555元,從而主張中水六局應支付遺漏運輸費用3219655元,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首先,中水六局與水安公司簽訂的 050 號《石方運輸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運輸費按照自然方(圖紙)體積進行結算,雙方應按照050號《石方運輸合同》中的約定執行。其次,050號《石方運輸合同》所涉及的樁號36+731-38+650 標段的土石方工程,該工程先由楊木養施工隊負責施工。在楊木養施工隊退場后,水安公司承接該工程繼續施工。按照常理,為了切割清楚工程量,水安公司在進場前應當進行現場聯合測量才能交割確定清楚施工工程量。中水六局提交的楊木養施工隊代表楊華強,中水六局代表曹英剛、高偉及刁占華進行了現場聯合測量的《原地形測量成果表》,海南瑞祥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紅嶺灌區東干II標段樁號6+731-K38+650段土石方工程量情況的說明》,預證明三方聯測的真實性。但沒有石磊或者水安公司的明確授權,無法證明刁占華代表水安公司確認聯測結果。第三,刁占華用“女神故里”微信號在報送的出渣量165479m3實際上是刁占華按照一車20方估算出來的量,并非準確的石方量,而且該石方量是松方(即虛方或者車輛方)不是自然方。水安公司與中水六局簽訂的050號《石方運輸合同》,已經明確約定按照自然方(圖紙)體積進行結算,而不是按松方(虛方、車輛方)體積進行結算適用的綜合運輸單價。因此水安公司主張按照土石方出渣量165479m3×45元/m3計算該合同項下石方運輸費用7446555元,進而主張中水六局支付遺漏運輸費用3219655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水安公司應當對其進場時渠道K36+731—K38+650開挖工程剩余石方量(即自然方體積)以及該公司進場后實際完成運輸石方量(即自然方體積)承擔舉證責任。刁占華按照車輛估算的出渣量是松方體積不是自然方體積,且是按照一車20方估算,最終沒有得到中水六局的確認。但考慮到該石方運輸已經完成,從公平的角度,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預算定額》中《土石方松實系數換算表》規定的石方的自然方與石方的松方之間的換算系數1:1.53,將出渣量165479m3換算為自然方[即165479m3÷1.53=108156m3)],之后才能用換算所得的自然方108156m3乘以自然方綜合單價45元/m3,計算得出050號《石方運輸合同》項下實際產生的運費合計為4867020元,減去中水六局與水安公司已經結算并支付的合同項下發生運輸費3923995元,需再向水安公司支付的運輸費為943025元。因出渣量165479m3石方體積是按照一車20方的最高量做的統計,不夠精準,故可將需支付的運輸費943025元適當調低。
對此案件,媒體將繼續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