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是中國古代王朝之肇始,這在學界已成為一種共識。
早在西漢時期,司馬遷在撰寫《史記》時就單列了“夏本紀”一章,不僅與第一篇中以人物為中心的“五帝本紀”不同,也和《尚書》中“虞書、夏書”的篇章寫法迥異。
這說明,在司馬遷眼中夏朝才能算是王朝,是國家文明的開端。此后的歷朝歷代史書,包括現如今的教科書,也都把夏朝列為“第一王朝”,而將早于夏朝的歷史歸入“遠古傳說”。
不過,考古發(fā)現卻與傳統(tǒng)認知大相徑庭。
首先,截至目前,夏朝的考古學遺存僅僅找到了“半個”,為什么說是半個?因為被認為是夏遺存的河南偃師二里頭遺址,經過2005年以后的“系列擬合”測年數據測定,第一至第四期的年代被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20年的范圍內。
其中,二里頭作為王都(出現宮殿)則是二期才開始的,也就是時間又被拉低到了公元前1680年,如此算來夏朝國祚滿打滿算也不過200年,與《竹書紀年》等傳世文獻記載的“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相差太多。
而即使是這“半個”夏朝,也因為第三、第四期考古學文化落入了商紀年,而遭到“二里頭商都說”學者的強烈質疑,認為即使二里頭曾做過夏朝都城,但在二里頭文化三、四期之交時(即公元前1560年),也為崛起的商文化所取代,換言之,二里頭作為夏都的時間還要被繼續(xù)壓縮。
其次,黃河流域的考古學文化大體經歷了仰韶文化、龍山文化再到夏文化的發(fā)展脈絡。其中龍山文化作為夏文化的“前輩”和主要的“遺傳因子貢獻者”,已經超脫了原始階段,呈現出了發(fā)達文明的諸多特征。
比如龍山時代黃河流域最大的城址—山西陶寺遺址,不僅發(fā)現了象征“王權”權威的標志性建筑群體宮殿,而且還設有大型倉儲區(qū)、手工業(yè)區(qū),以及等級分明的墓葬群。陶寺遺址在規(guī)模、等級、規(guī)格及規(guī)劃性上也明顯超過同時代其他古城址,顯然,陶寺已然是當時的文明中心。
不僅如此,在文化上限早于陶寺文化近千年的浙江良渚遺址,同樣有著金字塔般的等級制度和復雜的社會結構,以及占有大量財富、掌握最高權力、坐擁妻妾、隨意殺殉奴隸的上層統(tǒng)治者。
可見,陶寺和良渚遺址都呈現出與二里頭遺址近似的區(qū)域文明中心的典型特征,陶寺所在區(qū)域更是與文獻記載中的“堯都”高度契合。2019年,良渚遺址的申遺成功,成為中華5000年文明的實證,獲得國際認可,這同過去我們所認為的夏朝以前華夏大地還是原始部落的情況截然不同。
要知道,陶寺文化絕對年代為公元前2300年,而良渚文化的絕對年代則為公元前3300年,遠遠早于夏朝存續(xù)時間。
那么既然陶寺和良渚都比夏朝要早,為什么只有夏朝才能算王朝呢?或者說,陶寺和良渚究竟缺了什么而不能被認定為王朝呢?
很多人自然而然會想到“父傳子家天下”制度。的確,家天下是王朝的一大特征,禹和啟父子世襲制的確立徹底改變了堯舜禹禪讓制度,成為夏朝建立的主要推手,也為后世王朝樹立了樣板。
但是,堯舜禪讓制絕非過去人們想象的“尚賢”那么簡單。在大一統(tǒng)帝制出現之前,華夏大地長期處于“萬邦林立”狀態(tài),治理模式是:由一個國上之國建立邦國聯(lián)盟。
比如堯舜禹時代,堯帝作為最高統(tǒng)治者,其統(tǒng)治模式便是以陶唐氏為國上之國,其它方國奉陶唐氏為共主。而當堯禪讓給舜時,所禪讓的其實是共主地位,而非陶唐氏君主地位,所以,舜帝繼位后的治理模式變成了有虞氏為國上國,包括昔日的陶唐氏在內的方國則尊奉有虞氏為共主。
共主地位的禪讓,主要目的是維持政治平衡,堯來自西部,他的繼任者舜則來自東部,而舜再將共主位置傳回給了西部夏族首領大禹,大禹在退位時,首選的繼任者也是來自東部的首領伯益。所以,禪讓制并非是“選賢”,而是東西夷夏輪流坐莊。
但在邦國內部,卻并不存在所謂禪讓,堯雖然將共主地位讓出,但唐國(陶唐氏)的君主地位卻傳給了兒子丹朱。同樣,舜在禪讓時,虞國(有虞氏)的君主地位也是傳給了兒子商均。《史記·五帝本紀》記載說“堯子丹朱,舜子商均,皆有疆土,以奉先祀”。
換言之,“父傳子家天下”制度其實早就存在。這一點也得到了考古發(fā)掘的證實。陶寺文化的絕對年代為公元前2300年至1900年之間,存續(xù)時間長達400年之久,按照文化面貌差異,共分為早中晚三期。
其中:早中期文化面貌一致,晚期時(約公元前1900年)陶寺遭遇了人為破壞,但破壞針對的對象都是王族墓葬和宮殿建筑,早期小墓和中期的中等級貴族墓葬均被有意避開。
這一考古發(fā)現提供了兩點關鍵信息:第一,堯及其繼任者統(tǒng)治陶寺一帶的時間至少在300年以上(同一考古學文化延續(xù));第二,陶唐氏的衰落是上層內訌導致的,中下層群體并未發(fā)生變化。而舜所在的有虞氏和禹所在的夏后氏,考古學文化面貌均與陶寺文化不同,這也證實了堯舜禹禪讓,讓出的只是聯(lián)盟共主地位,而非實質上的邦國君主地位。
史書同樣記載了這一特殊情況,如《水經注》引《晉太康三年地記》:“上虞今縣名,地名虞賓,舜避丹朱于此”,《史記》“禹辭辟舜之子商均於陽城”,舜、禹在得到君位后毫無例外的都另選都城,原因就在于先君的地盤傳給了兒子。
如此看來,“父傳子家天下”并不是判定王朝的主要因素,事實上,即使是進入了帝制時代,同樣也不乏非父傳子的情況,比如后周太祖郭威傳位的對象是非血緣關系的柴榮,元朝在憲宗以前,立皇帝,還是由忽立而臺大會推舉,但我們不能據此就認為后周和元不算王朝,可見,以“家天下”判定王朝與否是誤解。
那么陶寺、甚至包括良渚在內的政權,為什么不能算作王朝呢?
其實,良渚、陶寺政權與夏朝的最大差異,便是“民族自覺”。所謂民族自覺,就是共同或關聯(lián)文化群體的自稱與他稱,而夏朝恰恰建立了這種認同。
上文已述,作為夏文化遺存的二里頭遺址,只能算作“半個”夏朝,即在公元前1680年二里頭文化崛起之前,夏朝的統(tǒng)治模式依然未能超脫堯舜時代的“國上之國”的邦國聯(lián)盟體制。
所不同的是,相比堯舜時代聯(lián)盟中心不斷轉移所導致的不穩(wěn)定,夏朝的中心地位卻十分穩(wěn)固。當然,夏朝的這種“獨攬”行為也曾招致東夷的不滿,從而引發(fā)了后羿、寒浞的先后代夏,但好在少康很快恢復了夏朝的共主地位,并進一步發(fā)展為廣域王權模式。
正是得益于此,夏朝時開始出現了以“諸夏、夏后、有夏”為共同體的群體自稱。比如世居東南的越人、大漠的匈奴人都傳說是夏人后裔,周人自稱“我有夏”、“我區(qū)夏”,稱洛邑(二里頭遺址一帶)為“有夏之居”。
越人、匈奴人、周人并不一定是夏后氏直系后裔,從人口繁衍角度來看,夏后氏部落也只是天下萬邦中的一個族群,不可能成為諸夏的共同始祖。
但夏朝作為萬邦的統(tǒng)治中樞,卻創(chuàng)造了“夏”這一共同自稱,并最終誕生了“華夏”這一稱謂,而在夏之前,卻并未出現“唐”、“良渚”等自稱,這種“民族自覺”上的差異,才是判定是否王朝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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