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能動檢察”理念的提出,是我國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發展的產物,是法治建設從立法為主轉向法律實施為主的必然要求。
? 在推進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檢察機關應當以“依法能動檢察”理念作為指導開展各項工作,貫徹多元共治的方針,處理好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關系,扮演其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中的多重角色。具體而言,“依法能動檢察”可以從法治化、專業化、社會化、智能化四個維度予以推進。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院長、 教授 熊秋紅
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建立以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既承擔著訴訟職能,又承擔著監督職能。在檢察機關履職過程中,履職理念經歷了從“依法檢察”到“依法能動檢察”的觀念變遷。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履職范圍從過去集中于“犯罪治理”到現今更加注重“社會治理”,法律監督職能不斷向更廣領域拓展。檢察機關的履職理念變遷與履職范圍拓展相互呼應,彰顯出新時代檢察機關在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過程中更大的責任擔當。如何看待檢察機關的履職理念變遷,檢察機關應當如何通過“依法能動履職”更好地回應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新需求,無疑是當前檢察理論研究中的重大課題。
從“依法檢察”
到“依法能動檢察”
憲法第13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上述規定均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提出了明確要求。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為全國四級檢察機關干警講授黨史學習教育專題黨課時提出要“把握法治規律,深化新時代能動司法檢察工作”;2022年3月,張軍檢察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所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通篇以“依法能動履職”為主線,凸顯了“依法能動履職”在檢察工作中的重要性;2022年7月,在全國檢察機關加強政治建設暨深化檢察改革與理論研究工作推進會上,張軍檢察長提出,要深化“能動履職”理論研究,回答好檢察實踐新課題。“依法能動檢察”理念順應國家和社會大局大勢產生,在實踐中步步深入,現已成為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核心理念。
“依法能動檢察”理念的明確提出,是在新時期對于檢察理念的一種深化和發展。過去在檢察履職方面有關于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的討論,早期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奉行“以起訴法定主義為主,以起訴便宜主義為輔”的原則,檢察官起訴裁量受到嚴格限制,檢察官能動履職的空間較為狹窄。隨著未成年人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公訴案件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的建立,起訴便宜主義的適用空間不斷擴大,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作用日趨明顯,為“依法能動檢察”理念的提出奠定了一定的司法制度基礎。與之同時,當前司法改革的主軸正沿著專業化、職業化、獨立化、效能化、社會化的方向深入推進,司法的專業化主要聚焦司法人員的能力和操守,而司法的社會化則更為關注司法相對人的感受。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正是司法的社會化所欲達到的理想目標,它使得“司法為民”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成為一種現實需求。我國司法從專業化到社會化的發展和變遷,為“依法能動檢察”理念的提出奠定了較為堅實的實踐基礎。
由此,“依法能動檢察”理念的提出,是我國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發展的產物,是法治建設從立法為主轉向法律實施為主的必然要求。
從“犯罪治理”到“社會治理”
在我國,政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向而行,且相互交織、彼此促進,是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中國特色,也是彌足珍貴的中國經驗。檢察機關作為政法機關,在犯罪治理和社會治理中擔負著國家所賦予的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從世界范圍來看,檢察機關建立之初,其主要職能為“犯罪治理”,這一基本定位迄今為止并未發生顯著改變。在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檢察機關在職能承擔方面早期也明顯地偏重于“犯罪治理”,盡管向“社會治理”方面有所延伸。隨著社會發展,檢察機關的職能發生了明顯的變遷,“社會治理”職能不斷拓展,從而為“依法能動檢察”理念的提出提供了較為豐厚的社會基礎。
早期檢察履職專注于或者偏重于“犯罪治理”,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根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主要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審查起訴、支持公訴、提出抗訴、監督刑罰執行等職能;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加強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縮小了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范圍,廢除了免予起訴制度;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了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等制度;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了監察調查與刑事起訴的銜接機制,增設了認罪認罰從寬、刑事速裁、缺席審判等制度。從上述規定看,檢察機關在“犯罪治理”中主要承擔訴訟職能,與此同時,監督職能不斷拓展;刑事檢察工作中強調依法履職,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從1979年到2018年間有所調整,有時限縮、有時擴充,但進入新時代之后,總體上呈現明顯擴大的趨勢;此外,確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發揮檢察官的主觀能動性。一直以來,檢察機關在承擔刑事辦案職能與監督職能的同時,也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參與社會治理,主要體現為訴源治理,但在該領域作用發揮得并不充分。
進入新時代之后,檢察職能從“犯罪治理”到“社會治理”的拓展,突出地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從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到綜合保護。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此后,為了擴大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一些地方建立了“中途之家”等幫教基地;對涉罪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實行雙向保護;不斷完善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保護體系,將司法保護與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保護等相結合;檢察官擔任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針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從源頭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其二,從“刑事檢察”一家獨大到“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在民事訴訟領域,落實檢察監督原則,不斷拓展檢察監督范圍,細化檢察監督規范,強化檢察機關監督權,增設檢察建議制度,檢察監督不斷從原則走向具體;在行政訴訟領域,完善檢察機關抗訴制度,增加檢察建議規定,強化檢察職能;在公益訴訟領域,盡管起先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并不包括檢察機關,但在2017年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益代表者”的角色定位更加鮮明。檢察機關除了承擔打擊犯罪的職責之外,其作為社會公益的代言人,還需積極回應社會公眾對于公平正義的現實需求。其三,通過檢察聽證,吸收社會力量參與。本世紀初,檢察機關開始在刑事申訴案件中適用檢察聽證,后擴大到擬不起訴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審查批捕程序,再后來擴展到民事訴訟監督案件。2020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的出臺使得檢察聽證工作走向了常態化的道路。檢察機關全面推開檢察公開聽證,對爭議大、具有社會影響性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參與評議,體現了檢察履職的社會化趨勢。其四,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著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檢察機關自2019年開始推進企業刑事合規工作后,通過“論證、試點、出臺規范和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主導了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有序進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大力推動下,其他部委機關也陸續參與到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之中,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對于單位犯罪治理而言,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是一種“以他治促自治”的有效途徑。
檢察機關職能從“犯罪治理”到“社會治理”的拓展,與檢察履職理念從“依法履職”到“依法能動履職”的演變相互呼應、相輔相成。在“犯罪治理”中,由于厲行罪刑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則,更為強調檢察機關“依法履職”;而在“社會治理”中,雖然以法治社會為背景,以“依法履職”為底線要求,但明顯增加了“能動履職”的權重,這是因為,“社會治理”重視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硬法規制與軟法規制相結合,自治與他治相結合,事后治理與源頭治理相結合,民事行政手段與刑事手段相結合,所以,檢察機關履職理念從起訴法定主義走向起訴便宜主義是國家和社會治理重點及其方式發生轉型的必然選擇。
“依法能動檢察”
與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有機融合,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鮮明特色。指出,“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推進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檢察機關應當以“依法能動檢察”理念作為指導開展各項工作,貫徹多元共治的方針,處理好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關系,扮演其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中的多重角色。具體而言,“依法能動檢察”可以從法治化、專業化、社會化、智能化四個維度予以推進。
從法治化維度看,要通過深化檢察改革,優化檢察權運行機制,既確保辦案權力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又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助推偵查、審判、執行以及相關行政執法等權力依法規范運行。同時,要嚴格執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辦案規則,規范檢察權的運行,做到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進一步健全完善檢察權運行監督制約體系,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保障執法司法者和法律監督者依法履職和公正履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從專業化維度看,要細化落實中央關于加強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各項要求,不斷完善檢察人事管理制度機制,全面提升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要在人員、資金、軟硬件建設等投入上向基層一線傾斜,改善基層檢察院的人員結構和物質裝備條件,使之能夠有效應對現代社會矛盾日益復雜化、新穎化的挑戰;改變不同地區檢察專業化建設發展不平衡的現狀,加強不發達地區檢察官能力建設。
從社會化維度看,要積極培育高素質、專業化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在未成年人保護、公益訴訟、檢察聽證、企業合規監管等領域充分發揮專業人才的作用;要大力完善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體制機制;要有效發揮人民監督員的參與和監督作用;要加強社會心理服務,減少和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要建立第三方中立評估機制,提高社會力量參與化解矛盾糾紛、參與犯罪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實效。
從智能化維度看,要把握時代機遇,順應現代科技發展趨勢,在基礎數據與終端平臺、人工智能與司法經驗、現代科技與訴訟程序、算法規則與法治公義等四個方面,深入推進科學技術、檢察改革與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的深度融合,有效提高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效率和精準度。
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從傳統治理向現代治理轉型,必然要求推進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專業化、社會化和智能化。檢察機關應當以“依法能動檢察”理念為引領,大力推動法治化、專業化、社會化和智能化建設,在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中實現高質量發展和效能轉型升級。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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