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裝修行業從業人員魚龍混雜、施工質量和水平參差不齊等原因,如果消費者沒能擦亮雙眼謹慎選擇施工方,則很有可能陷入糾紛,“煩心”又“鬧心”。2022年9月19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就執結一起因裝修工程未按約定完工而產生發的糾紛,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裝修公司向房主支付了2千余元的執行款。
2021年10月,常某與某裝修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該公司以包工不包料方式為常某的新房進行陽臺改造,工期1個月,總價1.3萬元。常某按合同約定支付定金和裝修款后,裝修公司進場開工。然而好景不長,很快雙方就因材料款價格、裝修方案等產生爭議,裝修公司自行停工離場,后常某多次催促復工,裝修公司一直不予理會。無奈之下,常某將某裝修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剩余部分裝修款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某裝修公司返還常某裝修款及賠償損失合計2000元。
因判決生效后,某裝修公司未能履行,常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某裝修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文書。王某則表示,該公司已經履行了大部分裝修義務,該公司中途離場是由于常某多番修改裝修方案、對裝修材料等百般挑剔導致的。執行法官一方面對案件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釋明;另一方面詳細告知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嚴重后果,希望該公司能夠積極與申請執行人溝通解決問題,不要因一時賭氣當“老賴”,給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最終,在執行法官的多番勸說下,某裝修公司全額履行了2千余元的執行款,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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