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增值稅角度,企業的供應商可分為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和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又可分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在面對不同類型的供應商時,如何確定供應商的報價是否合理?本文從增值稅和凈利潤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主營寵物用品的企業,注冊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需采購的原材料主要為面料、印刷品、板材、劍麻、PP棉、海綿等。甲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城建稅稅率為5%,教育費附加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為2%,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假設甲公司每1萬元銷售價款對應的含稅采購價均為7000元,在面對不同類別的供應商時,凈利潤測算如下:
如上圖,銷售價款為10000元,價稅分離后得出營業收入10000/(1+13%)=8849.56,銷項稅額為10000/(1+13%)*13%=1150.44,也可以用10000-8849.56得出相同數字。
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時,含稅報價進行價稅分離后得出甲公司不含稅的進貨成本為6194.69,進項稅額為805.31。甲公司應交增值稅為1150.44-805.31=345.13,稅金及附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為345.13*(5%+3%+2%)=34.51。
甲公司利潤總額為營業收入-進貨成本-稅金及附加=8849.56-6194.69-34.51=2620.36,凈利潤為1965.27。
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并開具專票時,其適用的稅率為3%(注:一般情況下為3%,近兩年因為疫情而適用的1%稅率或免稅優惠暫不考慮),價稅分離用3%稅率進行價稅分離,最終算出凈利潤為1469.08。
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并開具普票時,因為采購方收到普票時沒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把全部金額計入成本的,含稅報價就是采購成本,所以無需進行價稅分離。最終算出凈利潤為1309.08.
二、分析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盡可能多地獲得進項稅額,可降低增值稅稅負;
2、含稅報價相同時,不同類型的供應商提供進項稅額的能力為: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開專票) >小規模納稅人(開普票)
3、增值稅雖然是價外稅,但影響凈利潤;而企業關注的是凈利潤,而不是稅負高低。前述案例中,在含稅報價相同時,選擇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可使得凈利潤最大。實際上,凈利潤=利潤總額*25%,凈利潤最大同時也是利潤總額最大。
4、在凈利潤指標下,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應給予一定的折扣才能使得企業利潤與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持平。
(1)一般納稅人VS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
設一般納稅人含稅報價為A,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含稅報價為B,利用公式A/1.13-A/1.13*13%*10%=B/1.03-B/1.03*3%*10% 得出B/A=90.24%為折扣平衡點,即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的報價是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報價的90.24%時,才能使得采購方從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處采購獲得的利潤與從一般納稅人供應商處采購獲得的利潤相等。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折扣高于90.24%時,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更劃算,反之則從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更劃算。
(2)一般納稅人VS開普票的小規模納稅人
設一般納稅人含稅報價為A,開普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含稅報價為B,利用公式A/1.13-A/1.13*13%*10%=B得出B/A=87.35%為折扣平衡點。即開普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的報價是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報價的87.35%時,才能使得采購方從開普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處采購獲得的利潤與從一般納稅人供應商處采購獲得的利潤相等。開普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折扣高于87.35%時,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更劃算,反之則從開普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更劃算。
我們假設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開普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分別按折扣平衡點進行了打折,測算結果如下:
可以看出,在折扣平衡點,采購方的凈利潤是相同的。至于小數點后的差異,是由于折扣平衡點保留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后的精度不足所致,請不要太在意這些小數點后的細節。
三、小結
上述計算公式實際上是令比較雙方的可比采購成本相等,而可比采購成本=含稅價/(1+稅率)*(1-稅率*附加稅率)。在采購事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9%、6%或附加稅率為12%、6%時,代入前述公式即可算出不同情形下的折扣平衡點。
附加稅率為7%即城建稅率為6%的情形較少,就不再計算了,有需要的可自行套用公式“可比采購成本=含稅價/(1+稅率)*(1-稅率*附加稅率)”來計算。
四、思考
我們計算折扣平衡點時用的公式是“可比采購成本=含稅價/(1+稅率)*(1-稅率*附加稅率)”,公式中,含稅價/(1+稅率)*(1-稅率*附加稅率)=含稅價/(1+稅率)-含稅價/(1+稅率)*稅率*附加稅率=采購成本-稅金及附加。
而利潤總額=營業收入-采購成本-稅金及附加,在計算折扣平衡點時,為什么用“采購成本-稅金及附加”而不是“采購成本+稅金及附加”來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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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2年9月28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商事訴訟仲裁、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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