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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答案是可以,但要滿足一定條件。具體包括:
一、會計上已做實際損失處理。僅僅提壞賬準備而做損失處理(如沖減應收賬款等)是不行的。
二、逾期一年以上或三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除此之外,應為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
三、書面申明或專項報告。雖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專項報告不再需要,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但對于大額的壞賬損失,還是建議企業聘請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報告。
四、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壞賬損失。目前企業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五、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根據不同情況,企業需要留存不同的相關資料,具體包括: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敗訴的案子可以提供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勝訴的案子則需要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參考法規:
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2年10月24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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