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準備嫖娼時,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事后,男子狀告公安局處罰不對,沒給錢,沒發生關系,不應處罰。法院確有不同看法。(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李兵和孟亮是同學關系,這天下午,孟亮想求李兵為自己介紹承攬工程,打電話邀請李兵吃飯,二人很久沒有見面了,李兵爽快地同意了。
為了盡快地獲得工程,孟亮對李兵說飯后找個地方玩玩,表示“給李兵找個小姐放松放松”,李兵當時就答應了。飯后,孟亮將李兵安排在一家賓館的套間,孟亮通過朋友王東找來兩名小姐,給付其中一名小姐300元。這兩名小姐中的孫麗,留在李兵房間,另一名小姐被孟亮帶走。約十多分鐘后,當地派出所接到舉報后到該賓館查房。后李兵被民警口頭傳喚到當地派出所。
李兵到了派出所后,供述自己是準備嫖娼;孫麗證實,其去賓館的目的系賣淫,沒有收到嫖資;孟亮證實,其為李兵找到賣淫女孫麗并由其給付嫖資,但對于嫖資給了哪個小姐記不清了;王東證實,孟亮讓其找的小姐,并看見孟亮給了其中一位小姐300元。
至此,公安機關認為李兵的行為構成嫖娼,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李兵行政拘留5日。
李兵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不服,認為該事件是孟亮和王東給其設計的圈套,而且自己并沒有實際嫖娼,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級機關經審查后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兵對此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法庭審理階段,李兵訴稱,該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第一,自己沒有找小姐,是別人為了陷害他給他找的;第二,自己沒有和孫麗商量過嫖資;第三,自己也沒有實際支付嫖資,賣淫女孫麗也沒有收到嫖資,與孫麗沒有發生性行為,自己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嫖娼行為,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因此公安機關適用法律錯誤。
公安機關則認為自己的處罰合情合理合法,事實清楚,孫麗是否收到嫖資,以及二人是否發生關系,并不影響嫖娼行為的認為。
雙方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的爭辯。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是由他人出資,接受邀請進行嫖娼是否影響對被處罰人嫖娼行為的認定;二是僅有嫖娼的意思聯絡,雙方還未發生性行為,是否只應認定為準備嫖娼或嫖娼未遂,而非嫖娼行為;三是公安機關僅僅查明了支付嫖資的事實,但對具體支付細節未能查清,就做出了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那么,下面就來一一解答:
第一,由他人出資,接受嫖娼并不影響被處罰人嫖娼行為的認定
本案中,雖然李兵沒有親自給付嫖資,但孟亮說“找個小姐放松放松”,李兵明知孟亮有求于自己,仍然答應,并與孟亮一同來到賓館,可見孟亮給付嫖資的行為是在李兵的默許下進行的,李兵是同意的,因此,應當視為李兵的行為。嫖資既是孟亮討好李兵的代價,同時也是李兵滿足自己的代價。不論是自己出資還是他人出資,并不能影響嫖娼行為的認定。
第二,雖未發生性行為,但是也應認定為嫖娼行為
庭審中,李兵認為準備賣淫嫖娼和賣淫嫖娼不是同一個概念,由于李兵和孫麗沒有實際上發生性關系,是否應認定為嫖娼行為呢?法律之所以禁止賣淫嫖娼行為,意在保護社會善良風俗和性倫理道德,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從法律角度來看,賣淫嫖娼的本質特征不在于是否實際發生了性行為,而在于是否當作營利的手段或以錢財作為交易的媒介。因此,是否實際發生性行為對賣淫嫖娼的認定沒有影響。
對于已給付金錢財物并著手實施,而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關系的,也應當認為已構成賣淫嫖娼,但可以適用“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第三,公安機關沒有查清嫖資的去向,并不影響治安案件中嫖娼行為的認定
在本案中,被告機關未能查清賣淫女孫麗是否收取300元嫖資的事實,但以辦案說明的形式指出當時另一名賣淫女逃脫,故無法查清嫖資的真實去向,且已經通過對與整個賣淫嫖娼案件相關的人員包括賓館服務人員、介紹人、嫖客、小姐等做了8份詢問筆錄、1份辨認筆錄和1份親筆供詞,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已足以證明整個賣淫嫖娼事件的經過。
因此,是否查清嫖資的去向,并不影響嫖娼行為的認定。
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兵的訴訟請求。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