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撫養10年的“兒子”不是自己的,男子起訴主張:賠償錯付的撫養費、精神損失費。法院應當怎么判?(案件來源:九派新聞、南寧晚報)
胡天與陳佳認識后,二人確立了戀愛有關系。2011年6月,陳佳發現懷孕,雙方遂登記結婚,次年生下兒子小胡。
都說婚姻有七年之癢,2018年,胡天和陳佳為了家庭瑣事,經常爭吵,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協商后,到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胡由胡天撫養,陳佳可在周末行使探視權。
然而,隨著小胡的日漸長大,相貌、性格與胡天的差異也越來越大,周圍親戚建議胡天去做親子鑒定。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認為:根據DNA分析結果,排除胡天與小胡之間存在生物學親生血緣關系。
撫養多年的孩子居然不是自己的,胡天投入了大量的金錢與感情,這讓胡天難以接受。胡天找到陳佳質問小胡的事情,要求陳佳接走小胡,并返還其因撫養所支出的生活費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陳佳同意接走孩子,但是不返還撫養費也不賠償精神損失費,兩人婚后的開支基本都是女方負責,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體經濟的土地流轉、鋪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費。
雙方爭執不下,胡天一紙訴狀將陳佳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費。
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胡天的訴求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一、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胡天和小胡經過DNA鑒定,沒有親子關系,胡天不是小胡的親生父親,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父母才對孩子承擔撫養義務,胡天理應不承擔撫養責任。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小胡理應由陳佳及小胡的親生父親撫養,胡天基于對小胡是親生子的錯誤認識而撫養10年,造成自己的財產數額減少,而陳佳及小胡的親生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理應承擔小胡的撫養費。
胡天撫養10年的費用也應由陳佳進行補償,陳佳系不當得利,沒有法定理由而取得胡天的撫養費,胡天請求返還撫養費的損失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二、精神損失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本案中,陳佳故意隱瞞事實致使胡天誤將小胡作為親生子撫養10年,期間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錢和心血,在得知孩子不是自己時,胡天一度崩潰,精神方面受到了嚴重的傷害,胡天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理應受到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小胡由被告陳佳自行撫養,陳佳需向胡天返還撫養費1176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義務,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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