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為女友腳踏幾只船,為報復將女友約出后,叫來五人輪奸女友,強迫發生關系。(案件來源: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李兵和孫麗認識后,很快二人確立了戀愛關系,李兵對孫麗是百般照顧,有求必應。
在二人相處期間,李兵發現孫麗還和別的男子有來往,遂懷疑孫麗腳踏幾只船,二人的感情漸漸出現破裂后分手。
這天,李兵和好友王一、王二及王三四人在江西省宜春城區玩,期間,李兵打電話給其前女友孫麗,邀孫麗去宜春市袁州區慈化鎮玩。隨后,由王一開車與李兵及王二、王三一同回慈化。
途中,李兵說孫麗腳踩幾條船,要王二等人與孫麗發生關系。當天晚上22時許,四人接到孫麗后來到一個出租房內。孫麗自己住了一間臥室,李兵進入臥室后,欲與孫麗發生關系,但是孫麗不同意。李兵一氣之下,和王三出門離開。
李兵和王三走后,王二又來到孫麗臥室,提出要與孫麗“玩下子”,孫麗以自己是李兵女友為由拒絕,王二稱李兵已有女朋友,是李兵叫他們來玩被害人。然后王二脫去自己的褲子,將身體壓在孫麗身上,孫麗不從,王二扯下孫麗的內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系,后因王二的身體原因而停止。
期間,王四、王五來到租住屋內,李兵及王三亦從外返回,并購買了一盒避孕套放于客廳桌子上。孫麗從臥室出來,沖向李兵打了其一耳光,并質問李兵為何如此對她。
李兵打了孫麗四個耳光,孫麗哭著進入臥室收拾東西準備離開,王五攔住孫麗,并奪走其手機。王四將被害人推入臥室,關上房門。孫麗這時候太害怕了,他讓王四把李兵叫進臥室想要談一談,李兵進入臥室后,并不理會孫麗,反而離開租住屋。
緊接著,王四拿上避孕套進入臥室,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關系。待王四出來后,王三、王五、王一依次進到被害人所處臥室,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系。之后,王三、王五又依次進入房間,再次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系。次日凌晨3時許,王二與王一開車將孫麗送至宜春城區。
回到家后,孫麗將當晚穿的衣物全部換下后包好。后孫麗多次向李兵等人提出索賠,未果。3天后,孫麗在朋友們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報案。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兵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應當如何處罰?其他幾人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孫麗和五人素不相識,主觀上并不想和五人發生關系,但是五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和孫麗發生關系,違背了孫麗的意愿,構成強奸罪。
該五人不僅僅構成強奸罪,還應當以強奸罪中的輪奸情節從重處罰。輪奸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愿,強行發生的性行為,又稱為集體強奸。輪奸是屬于強奸罪的范疇,附屬于強奸罪,屬于強奸罪的加重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二人以上共同輪奸,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對該五人均判處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處罰。
那么,李兵的行為如何評價呢?李兵在和孫麗發生關系時,孫麗不同意,李兵遂放棄,鑒于李兵和孫麗之前的男女朋友關系,李兵此次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是李兵曾指使王二等人強行和孫麗發生關系,并購買避孕套等物品,屬于王二等人強奸行為的幫助犯,系共同犯罪,也應按強奸罪定罪處罰。
李兵伙同他人違背婦女意志,采取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且屬二人以上輪奸,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李兵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李兵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
有網友認為,同案犯王一等五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多,而李兵作為始作俑者,卻只判了八年多,量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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