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災難發生時,似乎總有娛樂新聞出現,或許是為了沖淡人們的悲傷。恰如今天,吳亦凡案一審宣判了。
吳亦凡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強奸沒啥好說,聚眾淫亂的犯罪行為是“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后進行淫亂活動。”,通過該描述可以看出,淫亂活動的參與者至少為三人以上,可地點卻是在其住所這一私密空間。
聚眾淫亂罪的要點: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罪名的客觀方面要點包括:聚眾(三人以上),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
目前沒看到吳亦凡案的判決書,從公開信息來看,聚眾是滿足了,首要分子應該也可以認定。表面上看是符合法條的。
聚眾淫亂罪保護的法益
法益,簡單地講就是法要保護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是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個人利益,也可能是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國家利益或環境保護、公共秩序等社會利益。犯罪行為必然是侵犯法益的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行為,就不可能是犯罪。
聚眾淫亂罪隸屬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也就是說,該章節中所涉罪名,應該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侵犯的法益應該是公共利益。
幾個成年人之間基于相互同意,在私密空間進行的友好交流,自然是不具有公共性的,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沒有侵害公共利益,自然也沒有侵犯法益,因此,不具公共性的聚眾淫亂,是應該不作為犯罪處理的。
社會變遷
某一行為是否具有刑事可罰性是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的。曾幾何時,同性戀也是犯罪,看毛片也要被抓,如今,刑法已不再干預。
在過去,聚眾淫亂或許挑戰人們的道德底線,因此被列入刑法。可在如今,女性在社會中承擔的作用越來越大,直接導致了女性權利的覺醒,自己的身體自己做主,婚前性行為也越來越普遍,人們對性也是越來越包容。
在開放包容的時代背景下,有人厭倦了兩個人的快樂,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追尋快樂,似乎也變得越來越普遍。在該行為越來越普遍時,難道都要用刑法進行追責嗎?在不侵犯他人利益時,對這種行為進行追責,實際上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我們納稅人的錢,有更值得的用法。
學理解釋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法益保護的分析,目前還只是學者們的學理解釋。學理解釋是好聽的說法,說不好聽的,其實就是沒什么用的胡說八道。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在私密空間的多人運動,還是會以聚眾淫亂罪進行懲處的。
案發可能是因為參與人報案,也可能是因為視頻外泄,也可能是因為其他犯罪被牽連。
聲明
我個人是主張刑法保持謙抑性的,對不擾亂公共秩序的私密空間內的多人運動,可以不進行刑事處罰。
需要聲明的是,我持上述觀點并不是因為我想聚眾淫亂,我只是有個朋友想……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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