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在河南遂平購買了三瓶啤酒,每樣卻只買了一瓶,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購買啤酒后,肯定是要喝的。可是程某某在購買啤酒后,不僅沒喝,反倒是認真地拿起啤酒,仔細看啤酒的外包裝,發現該啤酒為進口啤酒,沒有生產日期。
程某某把三瓶進口啤酒當作證據,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并申請舉報獎勵。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從法律角度看,程某某的舉報能否得到支持呢?
釋案說法
作為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無可厚非,但是程某某的操作,卻不免引人質疑。如何評價程某某的行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案涉進口啤酒,沒有生產日期,是否屬于不合格產品呢?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案涉食品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案涉進口啤酒, 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明顯屬于不合格產品。
二、程某某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能否得到支持獎勵呢?
案涉啤酒為不合格產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程某某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要求賠償損失,并索要賠償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程某某必須是以消費者的身份進行舉報,才能得到獎勵。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程某某的電話號碼在廣東深圳,其在河南遂平購買三種進口啤酒,并且每瓶只買一瓶,顯然程某某購買啤酒的目的并不是為了食用,而是以索賠為目的進行的購買商品活動,其購買商品是索賠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屬于變相的經營行為,而不是消費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而發起的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遂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述規定,對程某某的投訴舉報進行了回復:認定程某某不是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理由如下:
1. 程某某手機號碼顯示為廣東深圳,郵寄地址又是河南鄭州市,根本不是本地人;
2. 購買三種啤酒,而且每種只購買一瓶,不符合消費常理;
3. 辦理要求給予舉報獎勵,其目的是獲取利益;舉報信附有處罰案例,明顯是職業打假行為,根本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投訴舉報行為;
4. 當前疫情肆虐,商戶經營困難,程某某為一己之私到遂平縣購買商品,搜集證據,本局對程某某的行為不予支持。
近年來,全國以“打假”“維權”為名發起的“職業索賠”惡意投訴舉報每年超100萬件,“職業索賠”逐漸呈現出團伙化、專業化、規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趨勢,已經嚴重困擾企業、商戶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影響了良好的營商環境,且嚴重浪費了市場資源。
遂平縣場監督管理局的回復,保護了當地的經營環境,打擊了職業打假人的經營違法行為。他們認為想以此賺錢,在遂平行不通。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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