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和幾個朋友,晚上約在酒吧喝酒,凌晨五點多,李兵和朋友回到酒店準備休息,當朋友們回到房間后,李兵又折返賓館前臺,對女服務員進行調戲,服務員沒有理會李兵,李兵看到服務員的態度,又轉身回房間。
在回房間的過程中,發現有兩個房間的門是開著的,李兵就進入了其中一個房間,進入房間后,發現房間內床上躺著一名女性,李兵看床上躺著女子長得很漂亮,就動了歪心思,和床上的女子發生了關系,事后,女子報警,該女子名叫孫麗。
很快,公安民警就將李兵抓獲歸案,但是李兵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并提出了兩點辯解意見:1、我認為我在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她沒有反抗,還把我抱住是默認的允許。2、我和她最開始的時候是你情我愿的,結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說我強奸。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兵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卡脖子、捆綁、堵嘴、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等等。
本案中,李兵和孫麗并不熟悉,孫麗當時處于熟睡狀態,賓館房間門沒有關,是為晚歸的男朋友準備的,孫麗在當時的狀態下,誤以為和自己發生關系的是男朋友,這里使用的是其他手段。
李兵在明知進錯房間并且不認識受害婦女的情況下,基于被害人認識錯誤(以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違背被害婦女的意志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李兵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案發后,李兵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的損失取得了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但李兵歸案后,絲毫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辯解是對方主動,對其可酌情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李兵犯強奸罪,有期徒刑五年。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