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北京、天津、安徽、四川、海南等地均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應先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就是說,許多地方的股權轉讓中,完稅手續已經是工商變更登記的前置條件。于是,便有人通過只簽合同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方法來逃避繳納稅款,這種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本文通過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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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困擾:
2020年1月1日,張三出資600萬元至A公司,占有A公司60%的股權。
2022年8月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三將所持A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李四,轉讓價款為1000萬元,第一期500萬元于2022年9月1日支付,第二期于工商變更登記后一個月內支付。
2022年9月1日,李四支付了500萬元股權轉讓款。
2022年9月30日,因李四計劃將股權直接轉賣給王五,遂要求暫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并支付了剩余500萬元股權轉讓款。
問題: 在未做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張三是否可以避免交稅?
案例|解讀:
對于非上市公司來說,股權轉讓涉及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由轉讓方按盈利的20%繳納,印花稅由雙方按轉讓合同金額的0.05%繳納。
印花稅方面,稅基是轉讓合同金額,稅率是0.05%,轉讓方與受讓方均需要繳納。本案中雙方應分別繳納印花稅1000萬元*0.05%=0.5萬元=5000元。相比1000萬元的標的來說,5000元顯得微不足道,當事人沒有規避的強烈動機,本文就不再花篇幅考慮印花稅的問題了。
個人所得稅方面,轉讓方的盈利是由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計算得出的。本案中,張三需要交的稅是(1000-600)*20%=80萬元。
轉讓方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并不是在工商變更登記時產生的,而是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支付價款、實際享受股東權益時產生的,并且以上述事件較早發生者作為納稅義務產生時間。也就是說,先支付價款的,納稅義務就在支付價款時產生,股權轉讓協議先生效的,納稅義務就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產生,其他情形類推。本案中,張三與李四的股權轉讓協議先生效,在協議生效的2022年8月1日,張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即已產生,并且是在張三未收到款的情況下就已經產生了納稅義務。雖然不盡合理,但目前就是這樣規定的。
因此,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不影響轉讓方納稅義務的產生,張三并不能避免交稅。
另需要說明的是,李四作為價款支付方,負有代扣代繳義務,未代扣代繳的,可能會被處以應代扣代繳稅款50%至3倍的罰款。
提示|建議:
在轉讓方為個人的股權轉讓中,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合理設計合同條款,避免納稅義務過早發生。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應及時申報納稅。受讓方在支付股權轉讓款時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法規|依據:
1、《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劉旭旭
2022年12月10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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