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過年了,許多企業可能都要開年會,雖然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大多數企業在過去的一年過的比較艱難,但葡萄雖酸澀,年會上依然可以共敬這一年的不完美。年會上,企業可能會給員工或合作單位的人員發紅包、發獎品,本文就來聊聊年會紅包、獎品的稅務處理。
不全面小結版:
企業年會中發放的紅包、獎金、禮品,要區分本單位員工和本單位以外人員,對本單位員工,區分不同情形作為為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偶然所得,并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本單位以外人員,如果發放的不是消費券、代金券等,則作為本單位以外人員的偶然所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發放的是消費券、代金券等,則不作為本單位以外人員的所得,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老板、領導私人發的紅包,則隨意,不涉稅。
全面正文版:
企業發放的紅包、獎品,區分不同的情形,需要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向本單位員工發放的普惠性紅包、獎金、禮品
普惠性紅包、獎金、禮品是指企業發放的人人有份的紅包、獎金、禮品。員工取得的這種紅包、獎金、禮品,是基于其任職受雇,員工的所得實質上是付出勞務的對價,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其他工資薪金一起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業發放的是獎勵具有年終獎性質,則在2023年12月31日前,員工可以適用“單獨計稅”的稅收優惠,即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第六條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業向本單位優秀員工發放的獎勵
假如企業評選出各部門的優秀員工,對該評選出的優秀員工給予現金獎勵或實物獎勵。這種對部分員工的獎勵屬于非普惠性的,但優秀員工獲得的獎勵仍然是基于其任職受雇,取得的所得實質上仍然是付出勞務的對價,因此,仍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應作“工資薪金支出”,和其他工資薪金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同樣,如果獎勵具有年終性質,在2023年12月31日前,員工可以適用“單獨計稅”的稅收優惠。
三、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發放的紅包、獎金、禮品
一些企業搞年會,不僅自己單位的員工參加,還可能會邀請客戶、供應商等合作伙伴參加,有些還允許員工帶家屬來參加。在年會現場,企業還會給這些單位以外的人員發放紅包或贈與禮品。
本單位以外的人員不是本單位員工,其取得所得不是因為任職受雇,屬于“偶然所得”,企業需要按偶然所得即所得的20%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企業發放的紅包、資金、禮品都是直接給到個人的,也就是說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企業實際上是承擔了個人的所得稅的,企業需要就該部分承擔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否則會有被稅務處罰的風險。
但有一種例外,就是企業贈送的是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這種實際上還是誘導消費的,獲得的人無需作為“偶然所得”。
對企業來說,贈送的紅包、資金、禮品,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按業務招待費的限額扣除;如果帶有業務宣傳性質,如支付寶集五福、百度贊助春晚派送9億紅包、抖音集音符瓜分5億元等,作為業務宣傳支出,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扣除。
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因不屬于銷售貨物或服務,無需視同銷售,不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待消費者使用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時,按商業折扣的規定處理。
政策依據: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四、老板、領導發放的微信紅包
年會中,為活躍氣氛,微信群里基本都少不了搶紅包大戰,這些紅包多為老板、領導私人發放的紅包,這種紅包,無論是發紅包的人還是搶紅包的人,都不涉稅,老板、領導們可以放心發,員工也可以放心搶。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
《公告》(注: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五、企業通過抽獎發放的紅包、獎金、禮品
很多企業會設置抽獎箱,通過抽獎來發放獎品,這種情形下,無論是本單位員工還是本單位以外的員工,均需要按“偶然所得”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也可以代為承擔稅費,但需要就承擔的稅費向稅務機關申報。
發放給本單位員工紅包、獎金、禮品,企業可以作為福利費處理;發放給本單位以外人員的紅包、獎金、禮品,企業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或業務招待費處理。
注:部分稅務機關認為本單位員工抽獎所得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偶然所得稅率是20%,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稅率,如果年度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所得不超過30萬元,則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比較節稅,如超過30萬元,則可以和稅務機關溝通,盡量作為偶然所得。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第六條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小結:
企業年會中發放的紅包、獎金、禮品,要區分本單位員工和本單位以外人員,對本單位員工,區分不同情形作為為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偶然所得,并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本單位以外人員,如果發放的不是消費券、代金券等,則作為本單位以外人員的偶然所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發放的是消費券、代金券等,則不作為本單位以外人員的所得,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老板、領導私人發的紅包,則隨意,不涉稅。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2年1月7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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