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專注于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今日頭條財經領域年度最具影響力創作者,網貸之家年度優秀專欄作者、清華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網年度優秀作者,其帶領曾杰非法集資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P2P融資中介、私募基金、傳銷、非法經營類非法集資案件,力求以專業態度辦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師
專注于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
廣強| 個人微信:olajie
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不同種類的非法集資案件,事實和證據的關鍵重點是不一樣的。雖然所有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要求符合四個條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但是在民間借貸類、P2P類、私募基金類非法集資案中,指控事實的側重點是不同的。比如民間借貸類非法集資案,對于利誘性的問題,往往不是關鍵事實,因為民間借貸絕大多數都是有利息約定的。
一、民間借貸類:言詞證據和聊天記錄是關鍵
比如民間借貸類非法集資案,認定的關鍵點很簡單,即是否公開宣傳和是否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集資,實際在案件中判定的關鍵性證據并不復雜,主要就是投資者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輔助以一些證明雙方關系的聊天記錄等等。
這類證據的作用:
這些證據的內容包括被告人到底是以什么手段進行的向非特定公眾進行借款的融資行為,到底是通過借款信息在公眾間不受控制的散播,吸引不特定的人群主動要求把錢借給集資人,還是借款人向特定的親友進行的主動借款,如果是主動的借款,則可以判斷屬于向特定人群借款而可能不構成非法集資。
1.供述和辯解
比如相關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警方可以通過問話形式直接了解出借人到底是如何了解到集資人的借款信息的,到底是集資人主動聯系出借人要求借款(如此則基本可以判定是熟人親友關系),還是出借人在社會上聽說了出借人的借款信息,實際上雙方不認識(如此則判定為口口相傳的公開宣傳)。
2.相關聊天記錄等
而相關聊天記錄或者通話錄音,也可以直接證明出借人和集資人之間是否具有基礎的社會關系,通俗而言即雙方在借款行為發生時,是否認識,是否是親友關系。
二、P2P類非法集資案件:資金池賬戶是關鍵
核心事實:資金池
而P2P類非法集資案件又不一樣,這類案件的關鍵點幾乎和投資者的證言無關,與案件定性有關的核心事實是平臺是否采用了資金池的模式運作資金,在于其是否將客戶的資金進行了歸集,或者通過超級債權人方式進行了變相的歸集。
P2P本身根據規定只能提供信息中介服務,資金是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直接出借,屬于一種直接融資模式,不同于銀行作為資金中介機構,銀行以公開吸收儲蓄方式對儲戶承擔按期支付存款的義務,然后將資金歸集后出借給銀行的貸款人,此種屬于一種間接融資模式。
如果P 2P 也采用資金池模式,就屬于成為了一家影子銀行,即屬于未經許可開展了銀行業務,理論上屬于一種非法經營罪,刑法上特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資金流水和負責人筆錄,會成為關鍵證據
因此,P2P類非法集資案件罪與非罪的關鍵性證據,在于資金流向的相關證據,比如銀行流水,財務賬冊等等,這些客觀證據能否直接反映出借人的資金是否直接進入了借款人賬戶還是被平臺進行了歸集使用。
而不管何等事實,都是有一個個具體行為人進行的實施,因此,相關財務部門負責人、資金決策使用者和資產端審核的負責人的供述和辯解,都會成為重要的定性證據。
當然,普通的資金歸集,早已不是國內P2P類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常態,真實的常態往往是以更加復雜的形態展現,比如以超級債權人模式 + 債權分拆 + 吸納出借人為股東借款人等等模式出現。形式多樣下,相關重要的證據本身可能側重點不同,但是始終不會逃離將合法的直接融資模式變異為間接融資模式的定性原則。
三、私募基金類非法集資案件:利誘性和社會性會成為重點
而對于私募基金類非法集資案件,這類案件亦有不同的特點,因為這類平臺構成非法集資的關鍵,就不在是資金池問題,而是其本身突破了私募融資的相關規定導致越界構成非法集資問題,比如有針對投資人利誘性問題,即私募管理人或平臺通過各種手段直接或變相給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比如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預約受讓協議,或者過分夸大關聯公司或上游集團公司提供的流動性擔保等等。
除利誘性條件外,還需要同時證明平臺符合社會性的條件。所謂社會性,即向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私募基金類案件中,不特定的公眾,是指平臺本身違反規定,向不具有合格投資能力的客戶進行了產品銷售(融資)行為。因此合格投資能力的判定,對于私募基金而言,就會變得異常重要,比如是否符合基礎的投資金額 100 萬標準,是否具有相關金融資產和收入能力證明等等。
因此,私募基金類非法集資案件中,關鍵性的證據就相對廣泛,比如證明投資基礎關系的投資合同,證明保本付息承諾的相關宣傳材料或者合同,證明平臺向不合格投資者募資的相關材料,比如關于拼單的協議,投資者和業務人員的筆錄等等。
實際上可以直觀的看出,三大類非法集資案件中,私募基金類非法集資案件的證據要求相對最高最復雜,但也意味著辯護空間相對較大。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并于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注明來源。未經我們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內容。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重點解讀2022版網絡犯罪司法意見,凍卡潮會愈演愈烈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