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原告張A與被告張某某共有糾紛一案
——為何法院判決晚輩同住人比長輩承租人分得更多的征收補償利益?
[爭議焦點]:
私房拆遷獲得貨幣補償是否屬于享受過拆遷安置?
[審理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房屋性質]:公房
[律師代理]:原告張A
[案情簡述]:
原告張A系被告張某某的侄子。系爭房屋是公房,原承租人是原告張A的爺爺,被告張某某的父親,該房有兩本戶口本,一本為原告張A和父母,一本為被告張某某、配偶及兒子。被告張某某婚后把戶籍遷入其配偶家的私房,后該私房在2002年時候拆遷,適用貨幣補償,但安置人員明確包括了被告張某某等三人在內。
2002年拆遷后,被告張某某把戶籍遷回系爭房屋,并在原告一家不之情的情況下,把承租人變更為自己。
在臨近征收前一年,原告張A父母相繼因病過世,系爭房屋實際由原告張A居住到征收。因承租人為被告張某某,于是征收部門與張某某簽訂了補償協議,張某某只同意給與張A三分之一份額,雙方協商不成,張A不得不委托律師啟動本案訴訟。
原告張A知道自己是晚輩,且父母在征收前已經過世,目前自己一方戶籍只有一個人,而對方在冊戶籍為三個人,且對方是承租人,占據了比較大的情感優勢。于是,通過網絡或朋友推薦,務必要找到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介入此案。直到與雷敬祺律師面談溝通后,原告張A最終決定委托我方“舊改征收律師”團隊全程參與。
通過團隊綜合研判,我們決定主打對方兩個環節的問題,第一個是承租人變更的問題,并未得到原告同意和簽字,承租人變更違法。第二個是已經獲得過拆遷安置的問題,除了需要調取相關證據,還必須充分論述即使是私房拆遷和只拿貨幣,對方仍屬于充分獲得了拆遷安置,從而排除對方的同住人身份。
案件辦理過程中,我方也遇到了一些難題,比如因為時間久遠拆遷安置協議調取存在困難,我方實際居住系爭房屋至征收舉證存在困難等問題,但都被我們一一解決。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張A戶籍遷入后在系爭房屋一直居住直至征收,且在他處未享受福利性質房屋,故符合同住人條件。被告張某某作為系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受征收補償利益。被告張某某配偶及兒子末次戶籍遷入后未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且享受過動遷安置利益,故不符合同住人條件。鑒于原告張A實際居住至征收,故歸屬于實際居住人的獎勵、補貼費用應由原告張A一人享有。
綜合考慮系爭房屋的來源、當事人戶籍在冊情況、實際居住適用情況等,依法確認原告張A享有系爭房屋全部征收補償利益的三分之二,被告張某某享有系爭房屋全部征收補償利益的三分之一。
[律師分析]:
關于私房拆遷獲得安置是否屬于享受過拆遷安置問題。拆遷安置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房屋安置,一種是貨幣安置,無論哪種方式,均視為享受過拆遷安置。
同時,還有區分其是否為私房的產權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類改發案件裁判要點》認為,私房拆遷補償,是對房屋價值本身的替代補償,并附之以政府附加的福利待遇,其主要內容是房屋價值補償,被安置人應獲利益的主要來源為所有權,故基于產權人身份而在他處獲得的拆遷補償利益一般不應被認定為享受過福利性質房屋。而作為非產權人在他人所有的私房拆遷過程中被明確為被安置對象,享受了住房福利,則應認定其已享受過相應拆遷安置,因此該戶內人員不能再次參與本次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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