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在浙江杭州的大街上,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視頻中顯示一名女子被男子當眾撞擊胸部后,女子抓住男子防止他逃跑,周圍有許多人圍觀,男子居然稱自己頭暈并癱坐在地,警方及救護車到達后,將該男子用擔架抬到救護車上離開。4月12日,湖濱派出所一工作人員表示,該男子已被抓,現在關在派出所。(案件來源:九派新聞)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該男子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應當如何處罰呢?
釋案說法
該男子當街撞擊女子胸部的行為是一種猥褻行為。猥褻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滿足其變態性欲,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等等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為可恨的是,該男子在實施完猥褻行為后,看見周圍人多,居然癱坐在地上,以逃避處罰。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該男子在第二天被公安機關抓到派出所,等待他的也將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治安處罰。
有網友評論,應該給這名男子刑事處罰,讓他坐牢,但是該男子的行為明顯達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強制猥褻罪要求達到情節惡劣,并非任何強制猥褻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是不能作為犯罪處理的。該名男子的猥褻程度僅為撞擊胸部,程度輕微,因此不能以刑事犯罪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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