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許多企業看到稅收洼地的優惠政策,便在稅收洼地注冊空殼公司,將相關業務收入放到空殼公司名下,使空殼公司少交稅,以此降低稅務成本,但如果沒有實質性經營的話,稅務機關是會進行納稅調整的,將空殼公司的收入計入到企業名下,從而核定應納稅額。
案例|困擾:
深稅稽處〔2020〕242號文披露了一個利用稅收洼地避稅被納稅調整的案例,具體情況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深圳某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稱“深圳公司”)在新疆霍爾果斯設立全資子公司霍爾果斯某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稱“新疆公司”)。2015年至2017年,深圳公司申報營業收入38,710,886.29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8,695.77元,同期新疆公司申報營業收入796,402,729.76元,由于新疆公司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申報減免所得稅額合計92,427,105.25元,繳納企業所得稅0元。
深圳公司和新疆公司從事業務相同,兩家公司的業務也均集團公司融合營銷完成。新疆公司僅注冊登記兩名財務人員,日常并無實際業務人員在霍爾果斯市從事主營業務相關工作,其業務運作主要由集團其他人員履行。對兩家公司共同客戶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協查證實,深圳公司將收入以及利潤轉移至新疆公司,實現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
綜上,深圳公司利用新疆公司轉移收入及利潤,少計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核定深圳公司應納稅額,將新疆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計661,540,755.15元調整至深圳公司,調整后深圳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計700,251,641.44元。
(二)同時,由于深圳公司和新疆公司賬目混亂,均存在成本費用與收入不直接相關與匹配的問題,難以查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案例|解讀:
稅收洼地是指稅務負擔較低的特殊區域,主要因為稅收優惠、地方留存返還、簡化稅收征管辦法等政策形成;在這些特殊區域內注冊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政策,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減輕稅務負擔。
稅收洼地類型主要包括以核定征收為主的稅收洼地,以財政返還為主的稅收洼地和國家規定的享受低稅率的地區,比如新疆霍爾果斯。案例中的深圳公司就是利用了霍爾果斯的低稅率政策。
但利用稅收洼地的政策,不僅要滿足形式上注冊在稅收洼地的條件,還要實質上在稅收洼地有經營業務,并且收入是來自于稅收洼地的經營業務。如果只是在稅收洼地設立個公司,并沒有相關人員或者只有象征性人員,沒有與取得的收入規模相匹配的人員,那就不滿足享受稅收洼地政策的條件。
案例中,深圳公司在霍爾果斯注冊成立的新疆公司,2015-2017年申報營業收入約7.96億元,卻僅有2名財務人員,說明新疆公司不具有業務實質。
稅務機關認為新疆公司的收入實質上也應該是深圳公司的收入,將新疆公司的收入調整到深圳公司。同時因為深圳公司和新疆公司賬務混亂,稅務機關行使稅法賦予的核定權,對深圳公司按照30%的應稅所得率核定企業所得稅。
提示|建議:
現在許多稅收洼地都有在該地實質性經營的要求了,也就是說單純地在稅收洼地注冊公司并不能享受稅收洼地的政策。企業在利用稅收洼地節省稅務成本時,必須要將相關的實質性業務也放進稅收洼地的公司中,并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如果因為在稅收洼地經營業務并不具有區位優勢,那企業就要比較節省的稅務成本與增加的其他成本,看是否有必要去遷移業務。此外,如果整體業務不適合遷移,還可考慮業務拆分,將研發業務或銷售業務遷移至稅收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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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3年5月7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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