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也沒有想到,一次再普通不過、日常有無數人都在進行的乘火車行為,竟然成為了一個年輕人的“亡命之途。”
整件事情發(fā)生在5月4日,一名男子在乘坐K435次列車的時候,被陌生男子持刀殺害。
據悉,受害男子是和其母親一道搭乘K435次列車從株洲出發(fā)去耒陽,途徑衡山的時候已經是5月4日晚上,那時有一名乘客上車,10分鐘后,受害人被殺,據受害人表姐說那把刀有18厘米長,而她的表弟,在死之前把刀搶過并壓在肚子底下,使其不能再行兇。
目前具體的事情還在進一步調查中,前因后果也尚未公布。
但有目擊者稱,受害人疑似因吸煙與兇手起爭執(zhí)導致被殺。
一名事發(fā)時就在附近的王先生表示:
事發(fā)時列車正從橫山站駛往衡陽,他就坐在列車4號車廂10號位置,距離車廂交匯處的行兇現場僅一兩米距離。
當時有一個穿黃色衣服的男的,先是對兇手說住手!不然我要報警了,然后兇手就拿著刀開始追殺黃衣男,追到后因黃衣男求饒,兇手便放了他。
接著兇手又回到被害人的位置對著他補了4刀,其中一刀刺到了頸部,兇手拿的也是一把長且鋒利的刀。
隨后一名事發(fā)前在兇手附近抽煙的乘客告訴他,兇案的起因可能是被害人當時不讓兇手在那個地方抽煙,兩人吵起來兇手才掏出來的刀。
而關于責任的歸屬,廣鐵律師此前的態(tài)度似乎已經表明了一切立場,在與被害人家屬的溝通現場,廣鐵律師直言道:
受害人的死與廣鐵公司沒有因果關系,其死亡與企業(yè)沒有直接關系。
但那把長達18厘米的刀也成為一個非常大的爭議點。
對此,也有律師表示:
即便兇器真的卻為18厘米的長刀,那此案的發(fā)生也只是代表鐵路的安檢人員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是失職行為。
安檢人員與被害人被殺事件是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因為犯罪的故意有兩個特點:
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tài)度。
這就意味著除非被害人家屬找到能夠證明安檢人員明知道兇手要持刀殺人卻仍然放縱他帶刀上火車的充分證據,安檢人員才可能需要承擔故意殺人罪共犯的刑事責任。
而這,顯然難度是很大的。
但我個人認為,這并不足以可以讓廣鐵在這件事情上置身事外,至少在態(tài)度上不該是那樣。
法律是法律,現實是雖然是兇手殺的人,但那把刀無論是安檢的無意也好,沒有及時發(fā)現也罷,一貫那么嚴格的鐵路安檢,卻讓兇手帶了那么大一把兇器上去,說來說去安檢都難逃自身的責任,換句話說,即便伯仁不是廣鐵殺的,但伯仁卻因廣鐵而死,就真的能抹得那么干凈嗎?
目前事情還在調查和協(xié)商中,但愿能有一個好的解決方式,不然最廣大人民群日后的乘車安全,又如何能夠保障?
對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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