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稽查是海關后續執法的最重要內容之一,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本文主要針對海關稽查對象之一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是“從海關稽查對象維度看進出口企業合規”系列文章之一。
一、什么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即對外貿易經營者。根據《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刪去第九條的規定,自2022年12月30日始,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無需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雖然《對外貿易法》已刪去關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的規定,但是作為進出口貨物的監管者,海關對于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之規定仍然沒有廢止。目前,仍需執行《海關法》關于備案的規定(《海關法》第十一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海關稽查條例》),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是海關首個稽查對象之一,而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即《海關稽查條例》所稱之“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一般來說就是進出口企業,指在海關辦理收發貨人備案的企業、單位,在這里,它排除了加工貿易企業。
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主體設立合規
《海關法》第十一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位備案。只有辦理備案手續才具有向海關進行申報的條件。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是報關單位單位備案的一種(另一種是報關企業備案)。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之主體設立分一般備案與臨時備案:
(一)一般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備案的具體操作規范即《備案管理規定》。
(二)臨時備案。根據《備案管理規定》,下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備案:(一)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二)少量貨樣進出境的單位;(三)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組織機構;(四)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或者對外實施捐贈、國際援助的單位;(五)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單位。辦理臨時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并隨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證明材料。
(三)備案證明。市場主體申請海關備案,經海關審核,備案材料齊全,符合報關單位備案要求的,海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信息應當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布。報關單位要求提供紙質備案證明的,海關應當提供。市場主體在辦理備案、變更和注銷時,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且承擔法律責任。海關可以對報關單位備案情況進行監督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關單位報送有關材料。報關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經營合規要點
(一)委托報關合規
根據《海關法》,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二)申報合規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應當依照海關對于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及報關單填制的規范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三)報檢合規
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檢機構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發給檢驗證單的出口商品,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報關出口;超過期限的,應當重新報檢。
(四)貿易方式合規
貿易方式選擇判斷關系到進出口企業有效開展貿易活動、減少貿易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及防范通關風險,用錯用串都可能導致難以挽回的后果。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加工貿易、寄售代銷貿易、租賃貿易、暫時進出口貿易、維修貿易、跨境電商等。每種貿易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及海關監管的方式,相應地,就會有不同的申報管理、許可證件、稅收征管等不同的管理措施。正確選擇有賴于對于各種貿易形式的海關監管規范的掌握與運用。
(五)準入許可合規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遵守國家禁令,不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對于國家限制進出口、自動進出口的貨物,要辦理進出口許可證件,向海關交驗、辦理驗放手續。
(六)商品歸類合規
商品歸類涉及海關適用關稅稅率、出口退稅管理及進出口管理等,收發貨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如實、準確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事項,并且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相應的商品編碼。
(七)申報價格合規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申報價格涉及海關關稅征管。進出口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關于審定完稅價格的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價格、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八)配合查驗合規
根據海關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九)擔保放行合規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外。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
(十)單證資料合規
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所設置、編制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務的有關情況。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結束語
海關稽查之所以將進出口收發貨人作為首個稽查對象,是因為貨物進出口過程中海關不可能全面細致的查驗檢查,重點只能放在后續稽核方面,從中核實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從目前海關稽查來看,主要風險在三個方面:商品編碼申報、價格申報、貿易方式申報。進出口企業對此要有足夠的重視,將合規做在前,而不是在事后,這是風險防范的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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