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代理被告一方),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過本律師認真代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效維護了委托人(被告)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二審代理詞予以發布。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醫療損害糾紛案,一審、二審均獲勝訴
代 理 詞(二審)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上訴人山西XX醫院的委托,指派李廣成律師擔任其與本案上訴人林XX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經認真了解案情和參與本案庭審活動,代理人根據本案事實并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現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和診療常規,不存在過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并無不當。
(一)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謂的損害后果明確存在。
1、上訴人做手術是在2020年1月27日,手術后第二日即2020年1月28日的超聲波檢查報告單顯示,其子宮體大小為70.5mm×68.1mm×49.7mm,這說明上訴人的子宮體在手術后屬于正常大小范圍內。
2、上訴人于2020年2月3日出院,在出院之前,其于2020年2月1日再次進行了超聲檢查,該次超聲檢查報告單顯示其子宮體大小為63.7mm×63.1mm×45.5mm,這說明上訴人的子宮體在出院時也屬于正常大小范圍內。
3、上訴人于2020年5月19日再次進行了超聲波檢查,該次超聲波檢查報告單顯示其子宮體大小為48.1mm×41.7mm×39.6mm, 說明此時上訴人的子宮體大小也屬于正常大小范圍內(理由:根據醫學常識,子宮體大小有個體差異,不同時期的大小、厚度也是不完全一樣的,只要子宮體的縱徑、前后徑、橫徑這三個徑線值之和在12cm—18cm這個范圍左右,均屬正常范圍內)。
4、上訴人于2020年9月4日進行超聲波檢查時顯示其沒有子宮體,此時距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時已將近1年8個月之久。
5、上訴人于2021年10月13日進行超聲波檢查時顯示未見子宮聲像,即沒有子宮。此時距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時已將近1年9個月之久。
6、上訴人于2022年1月29日進行超聲波檢查時顯示其子宮大小為46mm×28mm×17mm,即又有子宮了,但子宮體積較小。此時距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時已達2年之久。
7、上訴人于2022年4月2日進行超聲波檢查時顯示其子宮大小為42mm×26mm×23mm,即有子宮,但子宮體積較小。此時距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時已達2年2個月之久。
根據上述列舉的上訴人進行檢查的時間節點及相應檢查結果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醫院做手術之后、出院時以及復查時,其子宮及子宮體大小均屬正常范圍內。
2、2020年5月19日之后,上訴人再未去被上訴人醫院進行過檢查或治療。
3、在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醫院進行手術后已達1年8個月和1年9個月之后,兩次超聲波檢查均顯示上訴人沒有子宮。
4、在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醫院進行手術后已達2年和2年2個月之后,兩次超聲波檢查又均顯示上訴人有子宮,只是子宮體積較小。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上訴人的病情處于動態發展變化之中,并非上訴人所謂的只是子宮萎縮,因為如果屬于子宮萎縮,則上訴人的子宮應當一直都存在,只是子宮的體積一直在縮小,不可能出現一段時期內沒有子宮,另一段時期內又有子宮這種現象,因為這完全不符合醫學專業常識和醫學診療規律。
由于上訴人兩次檢查顯示沒有子宮的時間距離其在被上訴人醫院手術的時間已達1年8個月和1年9個月之久,兩次檢查顯示子宮減小的時間距離其在被上訴人醫院手術的時間已達2年和2年2個月之久,在如此長的時間內,上訴人身體出現的上述變化,不能排除與其自身疾病或其他的因素有關。
綜上,上訴人的病情處于動態發展變化之中,并非上訴人所謂的只是子宮萎縮,上訴人所謂的其子宮萎縮的損害后果并不明確,也并不存在。
(二)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謂的損害后果與被上訴人的診療行為之間有任何關聯性。
1、如前所述,從上訴人提供的多次檢查報告可知,上訴人的病情一直處于動態發展變化之中,并非上訴人所謂的只是子宮萎縮,而且,其病情變化不能排除與其自身疾病或其他的因素有關。因此,上訴人所謂被上訴人的診療行為導致其子宮萎縮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明顯不能成立。
2、湖南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退卷函》中明確說明“患者林XX目前右側卵巢及子宮體縮小原因不明確”,可見,專業司法鑒定機構認為,上訴人目前的右側卵巢及子宮體縮小原因不明,因此,不能證明上訴人目前的右側卵巢及子宮體縮小與上訴人2年多前在被上訴人處的診療行為有關,不能排除上訴人自身疾病或其他的因素。而且,上訴人的右側卵巢也縮小,但被上訴人的診療行為并未涉及上訴人的卵巢。
綜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和診療常規,不存在過錯。上訴人目前的身體情況與被上訴人2年前的診療行為無關,上訴人所謂其在被上訴人的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的說法,明顯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太原醫療事故律師,太原醫療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二、被上訴人不存在任何偽造、篡改、隱匿病歷的行為,上訴人所謂被上訴人偽造、篡改、隱匿病歷,完全系其主觀臆斷,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根據本案庭審查明的情況可知:
1、上訴人所謂被上訴人偽造、篡改病歷,是由于上訴人誤把已經作廢的1張其他人的病歷當成是其自己的病歷,而該張已作廢的其他人的病歷其實只是作為粘貼檢查結果的紙張而已,這完全是上訴人的誤會和誤解,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任何偽造、篡改病歷的行為。
2、上訴人所謂被上訴人隱匿病歷,是由于上訴人誤把手術影像資料理解為手術時要對手術過程進行錄音錄像,認為被上訴人沒有提供手術時的錄音錄像。其實,手術時并不進行錄音錄像,病歷中的影像資料指的是手術前后的各種影像學檢查結果,而這些影像學檢查報告單被上訴人已全部向其本人提供了。這同樣是上訴人的誤會和誤解,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任何隱匿病歷的行為。
3、上訴人當庭提到住院病歷中有1處住院號寫錯了,經被上訴人核實,在整個病歷中,只有這1處寫錯,其他各處的書寫均正確,這完全屬于筆誤,而且,該筆誤不會對上訴人的診療行為產生任何不利影響,不屬于診療意義上的過失,更談不上篡改病歷一說。
綜上,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存在任何偽造、篡改、隱匿病歷的行為,上訴人所謂被上訴人偽造、篡改、隱匿病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推定被上訴人有過錯之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完全不能成立。
三、被上訴人已全面履行了向上訴人及其家屬的告知義務,上訴人所謂被上訴人侵犯其知情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1、被上訴人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中已全面告知了原告及其家屬進行手術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上訴人本人對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已有了全面的知悉和理解,其也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進行了簽字。
2、被上訴人在《麻醉知情同意書》中已全面告知了原告及其家屬麻醉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上訴人本人對麻醉可能存在的風險已有了全面的知悉和理解,其丈夫也在《麻醉知情同意書》上進行了簽字。
3、上訴人因不來例假于2020年5月19日在被上訴人醫院進行超聲波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其子宮體大小為48.1mm×41.7mm×39.6mm,屬于正常大小范圍內(具體理由前文已詳細闡述),但其子宮內膜比較薄,被上訴人已將此情況告知上訴人,并告知其服用阿膠黃芪等補氣補血的藥物進行調養恢復。被上訴人已就本次檢查結果及治療調養方案向上訴人進行了說明和告知,不存在未如實向患者及家屬履行告知義務的情形。
太原專業醫療糾紛律師,太原專業醫療事故律師李廣成律師
四、一審法院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等的認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歸責原則,即舉證責任為“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原則。
2、上訴人應當就其具有明確的損害后果、被上訴人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被上訴人的診療過錯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且,損害后果、醫療過錯、因果關系這三個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3、但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本案同時存在損害后果、醫療過錯、因果關系這三個醫療損害責任的法定構成要件,而且,根據湖南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退卷函》可知,該鑒定機構認為“患者林XX目前右側卵巢及子宮體縮小原因不明確”,并據此認為本案無法鑒定。顯而易見,本案鑒定不能的責任不可歸責于被上訴人,因此,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一審法院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的認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和診療常規,不存在過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以上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并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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