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大媽轉身后被路人撞傷,法院以“路人未保持安全距離”認定路人為次責,引發網友關切,“以后都不敢出門了”“人離人多遠才能免責?”針對網友關切問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多位法律專業人士進行解讀。
事件回顧——
法案以案普法后,“大媽走路突然轉身撞到路人”登上熱搜
據媒體報道,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曾公布一起行人碰撞糾紛:近60歲劉某在人行道邊接聽電話時突然轉身,與后方同向行走的路人王某相撞,導致劉某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法院調取監控后認定,劉某在無突發情況下突然折返,未觀察后方情況,負事故主要責任(約70%)。
李滄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講述,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未盡合理避讓義務,承擔次要責任(約30%)。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劉某最初主張賠償18.8萬元,最終調解金額為7萬元(約占總訴求的37%)。案件講述完畢,講述人呼吁民眾牢記安全規則,警惕交通危險行為。
2025年5月9日,【#大媽走路突然轉身撞到路人獲賠7萬#法院:未保持安全距離】話題登上熱搜,不少網友為路人“鳴不平”,還有網友質疑法院“判罰不公”。
案件溯源——
專家指出,法院“調解”和“判決”是兩個概念
記者檢索發現,該案系“青島中院”微信公眾號于2024年11月11日首次轉發的一檔說法節目。案件具體發生時間未在公開報道中明確。
青島中院公眾號截圖
5月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以“李滄區法院”“行人相撞”“侵權責任糾紛”等關鍵詞檢索,均未發現相關案例。記者聯系當事法院——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求證案件詳情,未獲正面回應。
為何法院公布的案件在官方裁判文書網站中無記錄?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多位司法專業人士,均稱“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書通常不在官方網站公開。”此外,專業人士指出,“調解”為“法院主持下,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程序”,重點為“當事人自主協商,法院居中引導,法官可提出建議,但不得強制”;而“判決”為“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爭議作出的強制性裁判,是法院單方裁判,當事人被動接受”。
官方回應——
網傳撞人路人為男性,實為女性
受傷者并非突然轉身,系法院普法時表述不當造成誤導
5月10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了案件詳情。
郭棟介紹,此案的事發時間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為女性,碰撞事故發生時59歲,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發時29歲。事發當時,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現場畫面
真實案情與普法案例介紹的案情、網傳的案情存在較大出入。
第一,網傳撞人的是男性,實際上是女性,在發布的普法視頻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劉某和王某指代,并未體現二人性別。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從現場監控視頻看,原告并沒有“突然轉身往回走”,只是緩慢轉身站住,此時原被告之間尚有一定距離。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表述不當。真實案情中,被告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況的問題。
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原被告雙方均聘請了律師進行代理。后辦案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共同查看了調取的監控視頻,雙方共同商定對此事協商解決。此后,辦案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調解方案,被告同意賠償原告7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同意該調解意見和支付方式。
2024年6月27日,雙方到法院簽署了調解協議,法院于次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簽署調解協議后,被告202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筆賠償款1萬元,并自2024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均按時向原告支付6000元,目前只剩一期余款6000元因沒到時間尚未支付。雙方在履行調解書過程中未發生爭議。
對于網傳案情與真實案情存在出入的問題,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介紹,對于法院此次普法過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的問題,在此誠懇地道歉。
多方點評——
安全距離的“邊界”如何定義
“未保持安全距離,未發生合理避讓”有法律依據嗎?“安全距離”是如何界定的?法院調解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就以上網友關切,華商報大風新聞采訪了多方點評此案。
律師說法一:“無法保持安全距離的公交車上”,若出現類似情況應視現場而定
知名公益律師、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長江表示,此案中,雖未公布具體數值(安全距離是多少米)規定,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對行人通行規則的規定反應的安全精神,行人應保持合理距離以確保安全。
本案中,王某在劉某身后,若保持足夠距離或及時減速,可避免碰撞。其未采取避讓措施,存在過失。法院以此為由認定王某承擔次要責任具有合理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精神,“行人應保持合理距離以確保安全”,司法實踐中,界定安全距離主要考慮其合理性,評判因素可能包括:跟隨距離、道路的寬窄、路況、場景、有無突發狀況等。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除了道路,公交車上也容易出現碰撞問題,若發生類似情況,法律如何認定呢?朱長江表示,首先,公交車內屬于“公共場所”,且屬于人員密集、流動性差的移動場所,司機、乘客均需對自身和他人安全負有更高注意義務。同時,在此種情況下,公交車內空間擁擠,安全距離的認定標準低于開放道路,從“合理性”角度判斷,乘客站立時緊貼他人,一般不認定違反安全距離。
公交車上,若乘客因緊急剎車等原因碰撞,需區分司機責任與乘客責任,如司機違規駕駛,如急剎,公交公司承擔主要責任。若乘客自身未站穩或突然移動(如轉身、奔跑),乘客需自行承擔責任。若多名乘客在車輛行駛中因肢體動作發生磕碰造人身損害,需具體分析不同乘客的站位、動作幅度等客觀因素考慮相應的責任承擔。
律師說法二:行人相撞不屬交通事故,協商的重點是“自愿通過和解”
北京德恒(西咸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寶坤介紹,行人與行人在道路上相撞并不屬于交通事故,而應歸類為“民事侵權”范疇。
在處理民事侵權案件時,責任通常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來劃分。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類型。過失指的是行為人本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結果,但由于疏忽或過分自信而未能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在本次事件中,法院在調取監控證據后認定王某未保持安全距離、未盡到合理的避讓義務,即法院在事實調查后認為王某存在過失。
安全距離如何認定?李寶坤表示,現行法律法規對行人與行人之間的安全距離并無明確的量化規定,一般需要綜合考量地點、天氣狀況、道路情況等因素來作出認定。
對于法院主持雙方協商的情況,李寶坤指出,協商是糾紛發生后,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愿通過和解來化解糾紛的方式。和解達成后,通常雙方需簽署《和解協議》,或者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根據雙方的和解方案出具《調解書》。和解本質上屬于合同行為,只要滿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情形,即1.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即可成立。
律師說法三:在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責任劃分通常還會參考一些具體因素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介紹,類似案件判定中,不僅是參考法條,還需結合事故發生的地點,人流量情況,是否有障礙物影響視線、路面是否濕滑等。如果一方存在行動不便、視力聽力障礙等可能影響其正常行走和感知周圍環境的因素,也會在責任判定時予以考慮。
趙良善表示,關于責任比例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主次責任的劃分并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通常根據具體案情結合上述因素在一定范圍內確定。他提醒,走路要當心,應當盡到謹慎和合理注意義務,保持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和基本通行禮儀,避免因自身疏忽或不當行為引發意外事故。
從業法官——
司法實踐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此權利是為“填縫隙”而非“和稀泥”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領域中,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權”。對此,從業22年的一線法官李梅(化名)對此權利做了解讀。
李梅介紹,所謂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或審判組織在事實認定正確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認識、經驗、態度、價值觀以及對法律規范的理解而選擇司法行為和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但此權利被限制在法律范圍內,即無論法官如何自由裁量權,都必須以法律授權為前提,不能超過合法限度。
此案中,當事法院判定劉某與王某均存在過錯,但《民法典》僅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未明確具體場景下的責任比例劃分。因此,當事法官需結合監控證據、雙方行為模式(如劉某轉身的突發性、王某的行走狀態)等客觀事實,將抽象法律轉化為具體責任分配。這一過程依賴法官對“合理注意義務”的專業判斷,而非主觀情感或輿論傾向。
本案以調解結案,導致司法公開的局限性被放大。調解書未在官方網站內對外公開,導致公眾無法通過法律文書了解法官裁量的具體依據(如7萬元的計算標準、責任比例與賠償額的對應關系)。
對此,李梅指出,司法絕非誰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自由裁量權既是司法專業性的體現,更需通過充分釋法明理來建立公信力。對涉及公眾普遍認知的案件(如行人責任糾紛),法官在調解或判決中需更注重釋明裁量依據——例如在調解協議中載明責任劃分的計算方法,或通過典型案例發布細化“合理注意義務”的認定標準。唯有讓裁量權的行使過程盡可能“可視化”,才能讓此合理規定為正義“填空”,而非給案件“和稀泥”。
相似案例——
行人逆行被絆倒致死案法院未支持索賠
大媽打小伙摔傷案,小伙賠30%
案例1:2019年,北京某車站的進站口處,67歲的王老 太在離開閘機逆行時,與身后正常排隊檢票的劉女士相撞,被對方的行李箱絆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為腦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賠62萬元。
最終,法院駁回了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第一,王老太轉身逆行而出,更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情況,本人對被絆倒的損害具有過錯。第二,劉女士正常進入檢票口,絆倒的事發全程不足4秒,“劉女士無法預見,亦無法在瞬間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法院總結說: 行走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由轉身逆行者負責,不應將高度注意義務強加于他人身上。
案例2:2023年,遼寧鞍山29歲小伙與65歲大媽因房產發生爭執,爭執中,大媽拿肩膀往小伙身上靠,小伙躲閃后致大媽摔倒。事后大媽要求小伙賠償未果后,將小伙告上法庭,索要13734.84元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伙不具有毆打大媽的行為,但小伙與大媽之間具有肢體上的觸碰。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應冷靜理智應對,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矛盾,但雙方均未克制自己的情緒,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導致矛盾升級為肢體沖突,小伙作為一個年輕成年男性應預見到在雙方發生激烈矛盾的情況下,與一位年過六旬的女性發生肢體接觸的后果,且大媽在與小伙肩膀部位發生輕微接觸后倒地,故小伙對大媽的合理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小伙承擔30%的責任。
大媽因本次事件造成合理經濟損失為11304.84元(醫療費7204.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100元),小伙兒應對大媽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3391.45元。判決后,小伙不服并上訴,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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