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第一部分:前言
最近醫藥領域反腐敗大規模推進,據媒體報道,今年截至7月26日,全國已有至少155名醫院院長、書記等主要領導被查,數量已超過去年全年的兩倍。國家十部門聯合召開視頻會議,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任何人只要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就會淪為“弱勢群體”,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稱“當事人”)及其家屬要考慮的頭等大事。肖律師作為專注于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十余年的老律師,今天從法律與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談談當事人如何依法構筑自己的“防線”,如何充分利用自身的合法權利。
第二部分:正文
一、當事人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合法權利
首先,當事人要明白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權利義務?其次,如何去運用好這些刑事訴訟法、刑訴解釋賦予的合法權利。這兩樣都是學問,一般都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才能行使得更充分。
當事人被抓之后,首次訊問時,辦案人員都會向其出示《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上面就有關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內容,一定要仔細閱讀。比如說申請回避權、申訴控告權、委托律師權、必要休息權等等。由于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案卷為中心,案卷之中當事人的供述與辯解又是重中之重。所以做好筆錄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第一步。具體而言:
第一,與案件無關的,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在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時,與本案有關的,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回答一定要簡單明了,直奔主題,避免言多有失;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拒絕回答的方式一般是“這個與案件有關嗎?”
第二,有仔細核對筆錄是否一致的權利。當事人《訊問筆錄》上簽字時,一定要仔細核對訊問筆錄是否與自己所說的一致,完全一致才簽字;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對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節)有要求修改和補充的權利,否則可以拒絕簽字。這一點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護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筆錄就簽字了,最后在法庭上發現自己簽字的筆錄與自己當時所說的不一致,這不一致的地方剛好對自己不利,若沒有客觀性很強的物證、書證,很難推翻自己已簽字的筆錄。
第三,對自己不利的方面,有做出合理解釋的權利。合理解釋往往是出罪或者從輕處罰的重要事由。當事人做筆錄,往往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但是如果對自己不利的方面能作出合理解釋,一定不要放過這個機會。這樣才會化不利為有利,化險為夷。比如在一些故意犯罪中,辦案人員根據同案人的供述高度懷疑當事人應該知情,但當事人能做出合理解釋,證實在當時情形下確實不知情的除外。
第四,對自己有利的方面,可以申請辦案人員收集、調取相關證據材料的權利。在司法實踐當中,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材料時,大多具有一定的傾向性、目的性。可能有意或無意地忽略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因此,為了客觀全面地展示案件事實,為了避免“被動挨打”的局面,有時候可以主動“出擊”,要求辦案人員去收集、調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
第五,對辦案機關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有向其出示的義務,如不服鑒定意見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等權利。司法鑒定作為專家意見證據在具體案件中往往很重要,當事人有權知曉,并且可以提出辯護意見。
當然,這些權利的行使,需要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之下,才會更好的運用。另外,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之下,如何識別、應對個別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騙供、誘供、指供和其他讓嫌疑人進入“陷阱”的非法手段也是一門大學問。
二、要聘請專業律師介入
首先,這里的專業律師,主要指專門辦理刑事案件、專門或主要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律師,所謂“學術有專攻”“專業人做專業事”,醫院有那么多科室,分工那么細致,相信涉嫌刑事犯罪被抓的醫院院長、醫院負責人以及醫生更懂得這個道理。
其次,涉案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充分行使以及辯護權的充分發揮,都離不開專業律師的介入。無論從刑事專業知識方面,還是刑事訴訟經驗技巧方面,相信沒有人可以替代專業律師。具體詳見肖律師以前所寫的《刑事辯護寶典:如何為涉經濟犯罪大要案的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專業:刑辯律師的致命武器》等文。
三、專業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
刑事辯護有點像醫生治病,介入時間越早越好,越到后面病情往往越嚴重。在刑事訴訟流程中,隨著證據材料的逐步完善及辦案機關的增多,一般來說,辯護的難度也逐步加大。
第三部分:結語
任何陷入“刑事困境”的當事人都有獲得依法辯護的權利,對于弱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依法獲得專業辯護,依法學會自我保護,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在法治國家及《憲法》面前,都是天經地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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