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易力達轉向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易力達公司)共三個股東:株洲易力達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持股54.89%;天津百利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5.54%;天津津豐汽車底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津豐公司),持股19.57%,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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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天津津豐公司僅憑一紙訴狀、在未提交任何具體證據的情況下,以損害天津易力達公司權益為由向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起訴我公司及天津易力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文博,要求連帶賠償其40350036.7元。
河東區法院立案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我公司五個銀行賬戶和全部土地、房產,致使我公司無法正常組織生產經營,直接經濟損失數千萬元。這起案件,看似普通,但揭開其面紗,真相令人發指。
一、越權立案,創造管轄“奇葩”。
天津津豐公司起訴株洲易力達公司、陳文博實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要求賠償,顯然是侵權賠償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案可以由湖南株洲市蘆淞區法院(兩被告所在地)或者天津自貿區法院(侵權行為結果地)管轄,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兩被告均在株洲市蘆淞區,且起訴書所謂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在株洲市蘆淞區。
顯然由湖南株洲蘆淞區法院管轄適當。退一步講,本案屬普通民事案件,無論根據法律規定的何種管轄原則,都輪不到天津河東區法院管轄。河東區法院既不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又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更不是案涉標的公司天津易力達公司住所地法院。
其實2022年天津津豐公司與我公司之間就有一起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當時河東區法院裁定:“原被告出資成立公司天津易力達轉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貿試驗區,故本案應由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管轄。”同樣是河東區法院的裁定,前一個案件裁定無管轄權,而后一案件卻出爾反爾裁定有管轄權。法院還是那個法院,只是審理案件的法官不同,裁定結果就截然不同,其中原因,耐人尋味!
我公司及陳文博針對河東區法院的越權管轄案件提出管轄異議,河東區法院承辦法官不審查天津易力達公司注冊登記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實際地址在天津自貿區的客觀事實,而是搬出天津濱海新區法院民事裁定書認定天津易力達公司在天津河東區大直沽后臺設立了辦事機構為依據,駁回管轄異議。
客觀事實是,天津易力達公司注冊登記的住所地為天津自貿試驗區(空港經濟區)保稅路256號,公司自成立至現在,一直在天津自貿區。從沒有在天津河東區設立過辦事機構,更不存在把主要辦事機構設立在河東區。難道說法院辦案,不需要查明事實,不需要依據法律裁決嗎?濱海新區法院民事裁定書,采信了由天津津豐公司提交的一張偽造的照片(照片的內容是天津易力達公司的招牌掛在位于天津大直沽后臺的津豐公司院內),該照片未經當事人質證就被濱海新區法院作為認定天津易力達公司辦公場所的證據。難道對其他同級法院的裁定書不辨是非就可以拿來作為裁判的依據嗎?按照河東區法院承辦法官的邏輯,那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豈不成了一句空話?
二、“關系網”顯威,辦人情案“兩肋插刀”
經梳理發現,正常情況下,涉天津易力達公司的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即天津自貿區法院管轄。但有一個例外情形就是,天津津豐公司參與訴訟的案件,就要由河東法院來管轄。本文開篇所述的天津津豐公司起訴株洲易力達公司、陳文博損害公司利益賠償案更是突破法律規定到河東區法院起訴。天津津豐公司對河東區法院情有獨鐘,河東區法院則因案與天津津豐公司結緣。
因“關系網”無所不能,個別法官為天津津豐公司“兩肋插刀”。 之一:1200萬執行款循私劃給特定關系人。2021年1月天津津豐公司起訴株洲易力達公司抽逃注冊資金,天津自貿區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津0319民初4223號判令株洲易力達公司返還天津易力達公司1000萬元資金及利息。暫且不論判決的對與錯,但執行結果卻不可思議。
天津自貿區法院從我公司強制劃走1200萬元,按照自貿區法院判決,執行的1200萬元應當歸屬到天津易力達公司。但是,在天津津豐公司的運作下,通過河東區法院的“鼎力相助”,從我公司劃走的1200萬元卻收入天津津豐公司囊中。而正在天津自貿區法院執行的天津易力達公司三十多個職工安置、補償金案及其他債權人的執行案卻未得到分文執行款。
之二:違反程序辦案。程序倒置。針對河東區法院越權立案,株洲易力達公司、陳文博提起管轄異議,管轄異議被駁回后不得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天津市第二中院在接到管轄權異議上訴后,至今沒有聽取上訴人的意見,沒有進行聽證,兩上訴人也未收到天津二中院的裁定書。
但是,河東區法院承辦法官在天津二中院裁定書未送達兩上訴人的情況下,程序倒置,急不可耐地通知當事人5月10日開庭。同時,決定張某獨任審理。《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適用獨任審理的五種情形,本案均不在法律規定的五種情形之列,但為什么要獨任審理呢?應該回避而不回避。
5月10日承辦法官組織開庭,因兩被告提出承辦法官財產保全措施不公正、辦案程序倒置,且當事人已實名投訴承辦法官。為此,申請承辦法官回避。不難理解,程序不公正難以保證實體審判的公正;兩被告針對承辦法官種種違規行為實名投訴,肯定導致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產生利害沖突。
因此,河東區法院應當作出回避決定。令人遺憾的是,河東法院駁回兩被告回避申請,兩被告申請復議仍被再次駁回。偏袒一方當事人。6月6日,承辦法官又開庭并獨任審理。當天,第三人天津易力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文博出庭,而天津津豐公司卻委托其聘用的律師代表天津易力達公司出庭。在此情況之下,承辦法官不僅沒有在核對出庭人員環節不準許天津津豐公司聘用的律師代表天津易力達公司出庭,反而提出天津易力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不合適。上演了一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出庭不合適、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出庭”的鬧劇。
人們不禁要問,為什么天津河東區法院、自貿區法院個別法官對天津津豐公司如此厚愛?通過了解,有一個尚不十分完整的答案:那就是天津津豐公司編織了一張“關系網”。
天津當地的知情人士透露,天津津豐公司結網有“三招”,一是向某律師事務所出資,讓該所成為其“御用”的法律服務機構。二是招攬一些基層法院的退休人員或離職人員,為其“攻關”。
某唐姓退休法官,國家明確規定不允許公民代理,但唐某置法律規定而不顧,以公民身份作為天津津豐公司的代理人,并且唐某一出馬,天津津豐公司的“訴求”就如愿以償。三是拉攏籠絡,拉幫結派。天津法律界盛傳“××幫”能量無比。
在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今天,天津津豐公司則挖空心思編織“關系網”挑戰司法公正,天津河東區、自貿區個別法官仍然撞黨紀紅線、越法律底線辦人情案,雖然發生在極少數人身上,但是讓天津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抹了黑。作為外地到天津投資辦企業的投資者,我公司無力承受來自津豐公司“關系網”的打壓,也無法與之抗爭。為此向媒體投訴,請媒體公之于眾,讓全國人民評判!(胡立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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