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有的人騙薪,有的人碰瓷
上海浦東警方曾成功偵破上海首例“職業騙薪”詐騙案件,近期,從被害企業提供的線索中又發現一伙“職業騙薪”嫌疑人,上海警方再破“職業騙薪”案抓獲108名犯罪嫌疑人。
有的人騙薪,有的人碰瓷。
在職場中,有一類“職業碰瓷人”,這類人員利用用人單位不熟悉勞動法的漏洞,從入職第一天起,就會處心積慮收集各類證據,等待企業疏漏之時,索要錢財。
一旦未滿足要求,便通過仲裁等法律手段假維權獲取不當利益。
深圳的碰瓷人王某,一年間曾勞動仲裁了十余家不同的公司。
勞動合同簽訂因為涉及雙倍工資問題,深受碰瓷人喜愛。
正常勞動者,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會認為不正規,沒有安全感,遇到碰瓷人,他們則歡喜雀躍,因為掙錢的機會來了。
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應對,避免用工風險?可以隨時讓員工離職嗎?
02 不簽,就書面通知簽
首先,我們要識別員工是故意不簽還是客觀條件限制,導致暫時無法簽訂。
這種情況很容易識別。
如果員工入職便被直接安排出差,或者遇到員工家中有事情請假,導致暫時無法簽訂,我們其實可以通過變通的方式來完成勞動合同簽訂。
如將勞動合同快遞給員工或現場負責人,由現場負責人安排員工簽訂后快遞回公司。
如現場只有員工自己,為保證簽字不出錯漏,可以讓員工錄制簽訂勞動合同的視頻,然后將簽訂好的勞動合同快遞回公司,同時將簽訂錄制的視頻提供給人力備案。收到勞動合同后,一定需要與其他簽字材料字跡進行核對查驗,確認是本人所簽。
如遇到屢次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找各種理由推脫不簽訂的情況,則基本可以認定員工對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有想法,或者本身就是職業碰瓷人。
這是高危人員,用人單位稍有不慎,容易遭受損失。
看到的案例中,大量用人單位因為沒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聽之任之,繼續用工,最后導致支付了二倍工資。
遇到這類人員,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書面(郵件、OA、微信等)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告知反饋截止時間。
在通知中,一定要明確未按照時間反饋應該如何處理。
如未在有效時間內反饋,視同員工不同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在未得到有效反饋后,建議間隔幾日將通知再發一遍。強調公司已經是第幾次通知簽訂勞動合同,如仍不按時簽訂,所造成的相關后果由員工自行承擔。
保留以上通知的證據。
以上過程和證據,足以證明公司主觀上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03 還不簽,就說再見
如公司多次通知員工簽訂,員工仍未簽訂。
此時需要快刀斬亂麻,與員工說再見!
以下是與這類員工再見的方式和法律依據。
一、能證明員工不簽訂的情況下,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
以上操作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列入錄用條件,以《勞動合同法》的三十九條第一項“試用期被證據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在《錄用條件告知書》中約定“入職1個月內公司通過電話、郵件、短信通知個人簽訂勞動合同達*次(含)以上個人仍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多次通知未簽訂,則啟動事先約定的《錄用條件告知書》條款,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關系。
以上兩種情況下,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只需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特別注意,以上終止和解除,需在員工入職1個月以內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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