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有很多公司leader認為,試用期員工還不是想辭就辭?
有的hr也認為,試用期員工,談談就走了,實在不行,給半個月工資補償還不行?
再不行,違法辭退不是才2N嗎?2N也就是1倍工資,明天讓他走!公司給得起錢。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給錢也不走的試用期員工?
員工口中大呼:我不要錢,我要工作,誰也別攔著我。
公司怎么辦?
調崗?調整工作地點?調整薪酬?提高KPI難度?關閉考勤權限?
02
經驗豐富的HR,一定會擅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來處理試用期員工勞動關系問題。
至于什么是“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說。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句話: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老曾提煉出三個關鍵詞:試用期、被證明、錄用條件。
“試用期”說明該條款僅僅適用于試用期員工。
“被證明”說明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
“錄用條件”說明需要明確告知勞動者公司正式錄用員工的條件。
這其中最關鍵的是“錄用條件”。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說明什么是錄用條件。如果根據字面意思理解,應該是正式錄用員工的條件。
很多公司對于錄用條件比較懵懂,在入職時并沒有明確什么是錄用條件,那招聘JD中的任職資格很可能會成為默認的錄用條件。
而任職資格大部分描述的是學歷、經驗、行業的通用要求,相對比較寬泛。既然能夠入職,基本都會符合,除非候選人材料作假。
因此如果以此作為錄用條件對試用期員工進行管理,明顯過于簡單,達不成效果。
其實在大部分聘請了外部法律顧問的公司,都會讓員工入職時簽訂一份《錄用條件告知書》,如下圖所示:
以上告知書中的18條內容,只要經過員工簽字確認,基本就是員工試用期的雷區,一旦觸發,公司能夠舉證的情況下,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基本沒有風險。
03
我們舉個例子。
試用期員工經常遲到早退,屢教不改。
請注意錄用條件告知書中的第14條“試用期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含)以上的”,只要能夠證明員工試用期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或以上,則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解除。
再舉例,如銷售崗位一般會有試用期銷售任務。
如果銷售在試用期未完成銷售任務,根據《錄用條件告知書》第17條,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對于試用期泡病假的員工,可以適用《錄用條件告知書》第16條出勤率的要求。
我們引申一下問題,如果試用期規定了三個月,員工試用了一個月,試用期還沒有結束,能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大家仔細看一下《錄用條件告知書》中的情形,有些是一旦出現,單位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就可以解除的。
如果是量化考核的試用期目標,如銷售擬定試用期考核目標為200萬合同額。在第一個月時,該銷售沒有任何業績,工作態度也不好,單位能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銷售拍著胸脯說:我第二個月能完成80萬,第三個月能完成120萬,完成試用期業績肯定沒有問題。
公司應該如何回答?
對于此類量化考核目標,可以單獨簽訂試用期考核責任書,將試用期考核目標分解到各月,如入職第一個月完成20%,入職第二個月完成30%,入職第三個月完成50%。并且明確公司每月進行考核,如當月未達標,則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此種情況下,基本可以實現根據業績達成情況階段性進行考核,如未達標,則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以上是企業試用期員工勞動關系管理中,非常有效的風控手段,可以極大的減少企業試用期違法解除的風險。
關于“不符合錄用條件”,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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