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2日,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村民張宗留于2027年4月29日才到期的養殖小區,遭到朝霞街道辦事處以違建為由的強拆,后張宗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終267號判決書認為:“一審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朝霞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有關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拆除行政行為,構成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駁回張宗留訴訟請求的判決,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5行初70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對張宗留的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三、駁回張宗留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被上訴人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綜上可見,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強拆張宗留養殖場的行政行為已被人民法院判決違法,但張宗留卻至今也未得到賠償。對此,讓張宗留感到不解的是,既然朝霞街道辦事處的強拆已被法院判決違法,為啥對給我造成的損失卻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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