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8,詐騙罪“套路貸”的認定和處理。
1、陳寅崗等人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362號。
2、被告人陳寅崗,1986年人,上海市靜安區。
3、陳寅崗2014年起伙同他人發放高利貸,2016年4月25日上午被害人許嘉平向陳寅崗借款20萬并承諾當天還款,陳寅崗轉賬20萬后派人跟隨強行帶至酒店并毆打,次日凌晨被害人許嘉平找家人湊齊20.5萬后,陳寅崗仍扣押被害人許嘉平要求中午前支付本金及利息60萬,后陳寅崗開車押送被害人許嘉平到父親小區門口拿到60萬后才將被害人許嘉平放行。
4、2016年4月16日,被害人呂衛東欲借款15萬被要求寫下25萬借條,陳寅崗發現被害人呂衛東的房屋已有抵押就沒有放款且持電擊器毆打被害人呂衛東并勒索4萬,之后陳寅崗拿25萬借條向靜安區法院民事起訴要求償還25萬本金及利息。
5、陳寅崗還實施其他犯罪行為。
6、靜安區法院判陳寅崗非法拘禁罪1年、判敲詐勒索罪11年、判詐騙罪6年,決定合并執行16年,罰金34萬。
7、陳寅崗上訴,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司法觀點,“套路貸”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行侵財之實,由于犯罪手段、行為表現不同,依照刑法有關犯罪的構成要件確定各具體罪名。對于拿虛假的借條向法院起訴的,既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又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從重處罰,即一般按照詐騙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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