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午,常州市鐘樓區法院召開2023年民間借貸新聞發布會并通報典型案例。鐘樓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劉建軍主持會議,鐘樓區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負責人張金華介紹了速裁中心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情況,鐘樓區人民法院速裁中心法官助理郎靜分享5個典型案例。
發布會現場 彭明偉攝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對于資金融通的需求不斷增加,作為金融借貸的重要補充,民間借貸在解決資金供需矛盾的背景下較為活躍。民間借貸案件作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鐘樓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依法穩慎審理涉及民間借貸案件,依法維護民事主體的融資成本、保障民間資金的交易安全。
新聞發布會上,鐘樓區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負責人張金華向媒體和公眾發布鐘樓法院近三年民間借貸的審理情況,并結合法院審理情況分析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出的新特征、新趨勢、新問題,以期能為防范交易風險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意見和建議。
另外,鐘樓區人民法院速裁中心法官助理郎靜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規范借貸交易行為,主要涉及套取金融機構轉貸、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高利貸款的本息認定、情侶之間轉讓行為的認定等。
一、鐘樓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2021年新收918件,已結918件,其中判決405件、調解313件、撤訴153件、駁回起訴30件,分別占比44.1%、34%、16.6%、3.2%;上述案件總計涉案標的額達382211710元。
2022年新收1062件,已結1062件,其中判決466件、調解447件、撤訴105件、駁回起訴25件,分別占比43.88%、42.09%、9.89%、2.35%;上述案件總計涉案標的額達312408120元。
2023年1至10月,新收999件,已結752件,其中判決340件、調解312件、撤訴91件、駁回起訴6件,分別占比45.21%、41.49%、12.10%、0.80%;上述案件總計涉案標的額達275617193元。
二、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出的特征
1. 借貸主體多元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由借貸衍生出來的糾紛日益增多。隨著社會發展,各種類型民間借貸案件日益增多,借貸關系中牽涉的主體日益多元化,關系錯綜復雜,導致真實借貸主體認定困難,清晰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顯得十分重要。
2.存在職業放貸人以其他隱蔽方式繼續放貸的情形。隨著國家一系列政策的打擊,職業放貸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表象權重變低,但部分職業放貸人通過無案件的中間人出借款項的形式存在,審理中需要法官增加對資金來源的審查力度,防止職業放貸人通過其他方式繼續放貸。
3.民間借貸案件常與其他類型案件交叉出現。近來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發現被告方常以其他法律關系形式如股權投資糾紛、合伙糾紛、委托理財糾紛進行抗辯,企圖掩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事實,同時也存在各種其他法律關系轉化型的民間借貸糾紛增多的情形,給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增加了審理難度。
4.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虛假訴訟問題。民間借貸案件一直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鐘樓法院一直堅持零容忍的態度。當查明屬于虛假訴訟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不允許原告撤訴,在判決書中對虛假訴訟的事實進行認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對虛假訴訟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下一步,鐘樓法院將繼續以人民為中心,能動司法,以貫徹實施民法典為抓手,依法審判,立足本地民間借貸糾紛的實際情況及基本特點,及時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化解借貸風險,并圍繞群眾關心關注的民間借貸問題做好預防工作,延伸司法職能,更好地守護廣大人民群眾的“錢袋子”。
5個典型案例
1.劉某某訴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間,被告楊某分多次向原告劉某某借款共計191487.1元,其中原告自有資金出借145487.1元,自借款平臺借唄中借出款項后向被告楊某出借46000元。原告劉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及按照被告指示交付至第三人處的方式向被告楊某實際提供了上述款項。被告楊某在取得款項后分八次向原告劉某某還款共計77500元,其中66500元償還了原告自有資金出借部分,11000元用于償還了原告借唄所欠款項。截止本案訴訟,被告楊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3987.1元,其中自有資金部分78987.1元,借唄平臺部分35000元。
裁判結果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蘇0404民初5092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78987.10元及以本金78987.10元為基數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顏某某訴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第三人郭某某與被告曹某某通過微信溝通醫師證辦證事宜。2020年6月,第三人郭某某通過支付寶向被告曹某某轉賬20萬元,第三人郭某某通過微信將轉賬截屏發送至被告曹某某。被告曹某某陳述:“到時候我就補個借條給你了,反正打了錢有記錄”。2020年6月5日至2022年4月期間,第三人郭某某多次在微信中向被告曹某某詢問:“有什么新情況嗎?有新消息嗎?”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內容為:“今借到顏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在2021年5月30日前還款(不計息),2020.06.03”的借條一份,并提交了2020年6月4日第三人郭某某通過支付寶向被告曹某某轉賬20萬元的轉賬記錄。另查明,原告顏某某與第三人郭某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8月22日,四川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晁某某)向被告曹某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曹某某現金60萬(陸拾萬圓整)協助為朱小霞、顏某某、李冬軍3人考執業醫師資格證,證件領發后,需支付尾款計30萬(叁拾萬圓整)”。
裁判結果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蘇0404民初2961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顏某某的訴訟請求。
3.王某甲訴王某乙、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案外人胡某某向王某乙分四次轉賬2萬元,王某乙為案外人出具借條四份。后案外人胡某某將其對王某乙的2萬元債權轉讓給王某甲。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間,王某甲及其妻子霍某某向王某乙實際轉賬共計95470元。另,2020年至2021年期間,王某甲代王某乙償還信用卡、支付停車費、物業費、孩子晚托費、考級費等各項費用一萬余元。王某乙針對上述款項向王某甲及霍某某出具了21張借條,借條顯示總計金額為110520元,其中有2張金額分別為10000元與1620元的借條系出具給霍某某。一審庭審中王某乙認可部分借條(因不能記清故無具體指向)系之后補寫并非轉賬時出具,其中6張借條載明的數額與王某甲提交的轉賬記錄中記載的轉賬金額不符。2021年9月14日,王某乙向王某甲出具兩份借款金額為5000元的借條,王某甲僅提交了一份2021年9月15日轉賬5000元的記錄。一審另查明,王某甲系王某乙的父親,王某乙與朱某某系夫妻關系,朱某甲系王某乙與朱某某的婚生子。
2020年9月,朱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2020)蘇0404民初5035號民事判決,不準予朱某某與王某乙離婚。2021年11月9日,朱某某再次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5月9日再次作出(2021)蘇0404民初6324號民事判決,不準予朱某某與王某乙離婚。
一審審理過程中,基于王某甲與王某乙的身份關系,一審法院依朱某某的請求,要求王某甲與王某乙提供資金往來的銀行卡記錄,供法院核實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以排除虛假訴訟的可能,但王某甲與王某乙均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各自名下的銀行卡流水證明資金的實際流向。
裁判結果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蘇0404民初292號民事判決:一、王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王某甲借款103850元;二、駁回王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告對判決不服,上訴于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民終477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錢某某訴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戀愛關系,2021年1月25日,被告陳某某在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陳述:“你不是說這個33萬借給我用的嘛”,并在后續聊天中陳述:“知道我為什么33萬一份不少還給你嗎,因為我知道這個錢不是我的,所以我都不會用”。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向其交付33萬元現金。2021年1月27日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陳述:“借條還要我寫嗎”,原告陳述:“錢收到了沒有,隨便你”,被告陳述:“收到了,我寫和不寫都是會還給你的,那么多錢我都放棄,根本不會賴這五萬”。2021年2月2日,原告陳述:“這幾天我把你的錢歸一下,轉50給你,你幫我保管一下”,被告陳述:“我不敢要”,原告陳述:“保管的”。當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轉賬共計191400元,其中11400元為房租錢。2021年2月4日, 原告陳述:“又轉了5萬給你”,被告陳述:“我看到了”。2021年2月13日,原告陳述:“陳某某,那39萬本來就是給你的,可你不要”。庭審中,被告認可收到原告39萬元。2021年2月17日,原、被告之間微信好友關系解除,被告將原告在微信中拉入黑名單。2021年2月17日,原告與被告母親蔣某某微信聊天記錄中,原告向被告母親索要款項,被告母親蔣某某陳述:“你放心她不給你我賣房子給你”。
裁判結果
2022年7月13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04民初3541號民事判決: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錢某某支付款項390000元。判決作出后,被告陳某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2年11月8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民終495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史某訴路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1日,被告史某向原告路某出具借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被告自原告處借款50000元,月息2%,用于個人周轉,并于3月31日前歸還。如因借款發生糾紛,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保全費、訴訟費)。被告在借條紙張下方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50000元,轉入銀行工商尾號5371”。同日,原告路某向被告史某工商銀行尾號5371號賬戶轉賬48200元。
2020年4月24日,原告路某向被告史某轉賬50000元。 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被告史某通過微信分七筆向原告路某轉賬22800元。2021年2月11日,被告史某的妻子吳宇向原告路某轉賬10000元。2021年4月30日,被告史某向原告路某轉賬10000元。2022年1月30日,被告史某向原告路某轉賬10000元。
裁判結果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2023)蘇0404民初4305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史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路某借款本金57707.79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7707.79元為基數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以本金50000元為基數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被告史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路某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三、駁回原告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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