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簡介
B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甲。2015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將貨物交付至B公司在外地的工地。由于B公司多批次少量訂貨,A公司只能通過第三方物流公司將貨物運輸至指定地點,總共發貨十次,合計貨款15萬元。B公司收貨后,拒絕出具對賬清單,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討貨款,但均被拒絕。2017年,B公司再次向A公司訂貨,基于B公司之前的不誠信行為,A公司要求B公司結清之前的貨款,于是B公司分三次支付了之前的部分貨款共計8萬元,A公司也再次向B公司發貨。然而此次發貨后,A公司再也未能聯系上B公司。
A公司訴求: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同時要求B公司股東甲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意見
B公司辯稱:B公司已清償A公司貨款,無剩余貨款。B公司收貨地在公司所在地而非外地,A公司送貨至外地,與B公司無關。
B公司股東甲:B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根據A公司提供的發貨明細單、送貨單、物流公司的貨物受理單等書面證據,A公司多次通過第三方物流公司發貨,發貨單簽收人是同一物流公司,發貨單收貨人均為同一人。A公司提供的書面證據與其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同時,B公司有三次付款記錄,符合民事案件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要求,結合本案事實綜合分析,對A公司陳述的真實性予以確認。B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未舉證證明其個人財產與B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2
案情簡介
D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乙。2019年,D公司因擴大生產規模需要向C公司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數額500萬元,同時約定了借款利率及還款期限。合同簽訂后,C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給D公司500萬元。然而,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D公司未能按期還款,經C公司多次催討,D公司仍拒絕支付。于是,C公司訴至法院,要求D公司還款并支付利息,股東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理意見
法院審理:原告C公司與被告D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D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還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D公司股東乙未能在法條限定期限內提交公司財務報告等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條款規定,股東乙應當對D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 To be continued ※
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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