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貴州一法院竟以未達到支付條件駁回原告起訴
獨立撰稿人 李海波
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即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沒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事項,但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而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2023)黔2725民初2720號民事判決書卻顛覆了這些情形,它增加了駁回訴訟請求的一項理由:未達到支付條件!
而這份判決書,撰稿人發現明顯的錯誤有幾處:一是被告李某瑩注明男性后面載明卻是死者之女!
二是這里面的“七藥藝上好定的”是什么意思?
三是被告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判決書又提及“被告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辯稱,一、姜維虎與李順高、 白啟文其合伙關系,答辯人與其三人并無任何合伙關系,不應承擔本案責任……”沒到庭參加訴訟的群友公司是如何進行辯稱的呢?讓人一頭霧水!
四是在被告辯稱中“五被告不應當從承擔責任”,這句話也不懂?。?/p>
五是李順高明明有5繼承人,后面怎么又是四繼承人了?甕安縣法院連12345都數不清了?
六是,管理人后面句號后“規定”也存在語法問題呀!
七是“法院查明,李順高與馮育先雙方婚后生育李晉、李明、李東、李某瑩四個子女?!蔽灞桓娉錾暝氯斩挤浅G宄簿褪钦f1979年出生的馮育先在1986年生下了李晉,1987年生下了李明!這個,甕安縣法院法院是真的查明了嗎?真如此,可以有強奸幼女的刑事案件啊!
簽訂合伙協議 為二公司供應水泥
2020年9月15日,重慶市開州區人姜維虎與貴州省甕安縣銀盞鎮的李順高、甕安縣退休法官白啟文在前期達成合伙意向的 基礎上簽訂了書面合伙人協議書,約定三人合伙投資為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及貴州譽福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水泥,以被告李順高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并具體負責管理決策。
姜維虎、李順高、李昌菊簽訂了《合伙人協議書》如下:“合伙投資人就合伙投資為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及貴州譽福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水泥達成如下協議。一、合伙投資人及股份比例:李順高33.33%,白啟文33.33%,姜維虎33.33%。各股東根據股份比例以現金方式籌資(以實際到指定帳戶資金為準)。二、合伙項目的管理:1、合伙資金由向德明進行管理并負責會計記帳工作,全體合伙人對帳目進行監管,??顚S?,嚴禁挪用,資金進出需經三人以上簽字認可。李昌菊任職出納,合伙指定專用帳戶為李順高的貴州農信帳號:6217790001159338***。2、合伙投資業務由股東共同商量,由李順高負責管理,具有決策權。3、每月與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對帳后進行財務公開。4、每季度進行一次利潤分紅。三、其他合作事宜:1、合伙投資人向合伙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其他合伙投資人同意。2、合伙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及投入資金的時間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3、合伙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同承擔風險責任。4、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股。5、如因公司原因導致本合作終止,則必須結算清楚并支付完成后方可允許第二家單位供貨。四、違約責任:1、由于合伙人單方行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賠償。2、合伙人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其他: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合伙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2、本協議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合伙投資人各執一份。3、投資雙方若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甕安仲裁委員會仲裁?!?/p>
之后姜維虎向合伙指定專用賬戶李順高銀行卡共計打款20萬元,分別于2020年9月3日打款15萬元、2020年10月26日打款5萬元。
2021年10月28日 ,法定代表人為馮育先的貴州鴻育順商貿有限公司(甲方)與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因甲方向乙方供應建材,乙方現需支付甲方貨款 516834元,又因方向貴州省創致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供應混凝土等建材在貴州省創致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享有債權(具體金額不清,但乙方向甲方承諾其在貴州省創致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金額大于516834元。)乙方自愿將其對貴州省創致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中的516834元轉讓給甲方,本協議簽訂后由貴州省創致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甲方補簽《混泥土購銷合同》并由貴州省創致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金額為516834元的《創致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朵云安置E地塊對賬函》給甲方作為債權憑證。由甲方自行從貴州省創致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收取貨款516834元。
2021年11月4日,合伙人對水泥款項進行了第一次結算。明確載明“欠姜維虎材料利潤235367.08”。
2022年5月9日,李順高出具收條,收到了383037元。
2022年7月21日,雙方在第一次結算的基礎上再次對水泥款項進行確認和結算,向德明、李順高、姜維虎簽訂了《李順高與久盛對賬涵(包含貴福達及群友公司、錦辰公司、姜維虎、李順高煤灰礦粉款)》:經結算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共差欠水泥款1361421.31元,其中姜維虎的為235367.08元。
其中8-11項說明:8.成功礦粉轉抵給李順高的馮育順公司(已抵扣383037元,見收條);9.創致遠大混凝土款轉抵給馮育順公司516834元(以兌現為準)(2022)黔 2725民初915號;10.貴福達(群友)已起訴凍結金額483764.35元(以兌現為準)(2022)黔 2702民初106號;11.錦辰已起訴凍結金額375081.6元(以兌現為準)( 2022)黔2725民初973號;欠款合計:-397295.64元。
該對賬單注明:如8-11項全部兌現,則李順高退向德明現金397295.64.以實際兌現金額為準。以上對賬函為雙方對前期往來賬款認真核對確認后的真實的對賬金額。之前所有對賬單據只作為參考依據。
法院認定直至開庭時,該對賬函上面的8-11項未全部兌現。
而李順高收到貨款后卻一直拖欠不向姜維虎支付應得的款項。
甕安縣法院作出的(2022)黔2725民初973號生效民事判決書: “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水泥款人民幣 217212.8元,并從2021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8%向原告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至水泥款實際付清之日止;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運輸費人民幣157868.8元?!碑Y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執行案款分配列表中關于(2023)黔2725執恢203號案件, 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應支付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69147.06元。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表示已經支付了部分。
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702民初106號民事生效判決書 :貴州省甕安縣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水泥款483764.35元,并從2020年8月28日按年利率5.775%計付資金占用費至付清之日止。
沒按協議約定利潤分紅 起訴法院后被告離世
合伙后李順高沒有按照協議規定每季度進行一次利潤分紅,姜維虎沒有拿到投資和分紅款,于是在 2023 年 7月 18日 ,姜維虎將李順高及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起訴,姜維虎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泥款235367.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5367.08元為基數,從2021年11月4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 2023年8月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為49789.76 元),本息暫計285156.84元; 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同時,姜維虎還申請了對李順高的 25 萬元進行了財產保全。
甕安縣法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李順高于 2023 年 7月20 日去世,法院依法追加被告李順高的繼承人馮育先、李晉、李某瑩、李冬、李明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并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本案當事人圍繞本案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原告提交了合伙人協議書1份、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1份、李順高與久盛對賬函(2022年7月 21日)、證人向德明證言、2022)黔2725民初973號民事判決書、(2022)黔2702民初106號民事判決書、分配列表,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法院予以認定,作為本案定案依據。被告提交了李順高與久盛公司對賬函(2022年8月29日),原告提交的收條、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復印件、2張轉款憑證復印件,法院不予認可。是因為被告方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對賬函,是向德明與李順高還簽訂了一份《李順高與久盛對賬涵(包含貴福達和群友公司、錦辰公司》落款日期為2022年8月29日,但是落款日期有改動的痕跡。從原被告提交的兩份對賬函可以明顯看出,原告的對賬函是在被告的對賬函之后所制作的,原告證人向德明也當庭提出被告對賬函的落款日期有涂改痕跡且是在捺的手印上面涂改的,向德明同意申請鑒定,被告表示不申請鑒定。
對被告提供的對賬函法院不予認可,關于被告想通過該對賬函來確定李順高與案外人向德明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原告無關的意見,法院認為亦不予采納,故李順高應按照原告提供的對賬函上的內容履行義務。
對賬函有支付條件?法院因此駁回起訴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235367.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請求的問題。甕安縣法院認為,首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應認定原告所提交的對賬函還是應認定被告所提交的對賬函,以及本案涉案水泥款由誰支付以及是否已經達到支付原告水泥款的條件。
原告的對賬函中已明確了支付條件,即若8-11項全部兌現,則李順高退向德明現金 397295.64,以實際兌現金額為準。經本院查明,原告的對賬函中8-11項并未全部兌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對賬函中內容支付其水泥款的請求因尚未達到支付條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支付條件成就后再行主張。
法院還認為:另外因李順高去世,其繼承人馮育先、李晉、李某瑩、李冬、李明均未推選遺產管理人,根據有關規定,四繼承人共同作為遺產管理人,對李順高名下財產進行管理,在其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鑒于庭審中被告李明表示不同意李冬、李晉、李某瑩、馮育先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故被告李明可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以便于對李順高名下的財產進行管理,及時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綜上,甕安縣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姜維虎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56元,由姜維虎負擔。
這判決書確實問題不少,前面法院說到“李順高應按照原告提供的對賬函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弊詈笥峙袥Q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姜維虎已提起上訴
2023年12月29日,不服甕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2725民初2720號民事判決,姜維虎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甕安縣人民法院(2023)黔2725民初27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為:一.上訴人對一審判決書中認定李順高應按照上訴人提供的對賬函上的內容履行義務沒有異議,但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應對對賬函的內容承擔共同支付責任。
2022年7月21日上訴人與李順高簽訂的對賬函系上訴人和李順高與案外人向德明就上訴人與李順高部分的合伙款項進行的一次結算,不涉及另一合伙人的利益。根據對賬函中10-11項內容,案外人久盛公司(向德明)差欠合伙整體的部分款項已由李順高通過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久盛公司提起訴訟并判決久盛公司支付,因此上訴人與李順高的合伙款項實際被判決在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名下,一審中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將該等款項結算給李順高,因此至今上訴人的合伙利益仍在該二公司名下,因此上訴人主張貴州錦辰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群友貿易有限公司向上訴人支付款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未對此進行認定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一審法院將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對賬函中約定的李順高向案外人向德明退還款項的條件,認為是李順高向上訴人支付合伙款項的條件,以此駁回上訴人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糾正。
上訴人為履行與李順高簽訂的合伙人協議書,推進合伙事務的發展,向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指定專用賬戶(李順高名下賬戶)打款20萬元。2022年7月21日雙方的最終結算簽訂的對賬函中,屬于上訴人的水泥款項為235367.08元,其中20萬元是上訴人合伙時向李順高賬戶打款的合伙投資款,32367.08元系上訴人在合伙事務中取得的利潤,李順高實際取得的款項已經遠遠超過了該利潤,但李順高收到款項后卻一直拒絕向上訴人分紅。對賬函中載明的“如8-11項全部兌現,則李順高退向德明現金397295.64,以實際兌現金額為準”系李順高與向德明之間就退還多領取金額的支付條件,與上訴人請求支付合伙款項無關,一審法院將李順高與向德明之間的支付條件認為是李順高與上訴人之間就合伙款項的支付條件,完全是張冠李戴,應當予以糾正。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關于李順高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之間應當指定遺產管理人,以便對李順高名下的財產進行管理,及時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的論證部分,與本案無關且適用法律錯誤。
對此,撰稿人將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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