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 產 重 整
一、概念
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危險的公司企業,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經營價值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實施強制整頓,使其重新復興的法律制度。
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的重要內容。是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即對該企業進行重新整頓、調整。即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制度。
二、程序
1、提出重整申請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請可由債務人、連續六個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提出。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并遞交書面申請書。申請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請,破產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2、法院對重整申請的受理
a. 重整申請的審查
b. 法院的調查
c. 選任檢查人
d. 法院接到申請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間內,為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和其它影響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人申請,中止對債務人的其它民事執行程序或對公司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經調查認為符合重整條件,應做出允許債務人重整的裁定。
e. 受理重整申請裁定的效力。
3、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人應在債務人協助下及時制定出重整計劃草案,交由關系人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重整監督人提交法院認可,經認可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及關系人產生約束力。
重整計劃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執行。重整人在執行重整計劃過程中,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接受監督人的監督,違反此義務而給債務人或關系人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三、重整結束
公司重整程序開始以后,就以重整計劃為核心開始進行重整工作。如果重整計劃得以順利進行,則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重整程序自應結束。但在公司的重整過程中,也可能由于一些法定事由的出現,造成公司重整計劃不能得以進行,從而公司的重整程序也應結束。前一種情況稱為公司重整的完成,后一種情況稱為公司重整的終止。
四、意義
破產重整作為一種解決企業債務問題的有效手段,具有顯著優勢。它有助于企業擺脫債務束縛,重振經營秩序,通過重整計劃,企業得以減輕債務負擔,優化資產配置,提升運營效率。同時,破產重整還能維護債權人和股東權益,減輕企業破產所帶來的損失。
然而,實施破產重整并非易事。企業需找到適宜的重整方案,這要求對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有深入了解。此外,企業還需與債權人展開有效溝通與談判,確保達成共識。最后,企業需執行重整計劃,這需要一支高效的管理團隊確保計劃成功實施。
※ To be continued ※
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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