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時應當予以分割
民事權利的放棄必須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或者協議離婚時,雙方雖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無明確約定或者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宜推定當事人放棄了對部分財產的分割權利。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 經審查該部分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種情況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但當事人在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有權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如法院經審查未發現一方存在欺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為欺詐)、脅迫等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的,則該協議合法有效。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當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糾紛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履行了離婚協議,法院主要審查簽訂協議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各項條款之間的關聯性及能否行使抗辯權,以便做出相應的判決。
4.可以對離婚時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因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后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方的過錯在分割時應作為考量的因素,可以對其少分或不分財產。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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